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0-003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20〕43号
生成日期 2020-03-16
标 题 《立体施策加强稳就业保用工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立体施策加强稳就业保用工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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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一是疫情影响下,我市企业用工情况更加复杂,稳就业与企业缺工交织在一起,不同性质问题必须有不同对策。二是当前的突出问题是普工短缺。截至3月12日,全市2254家(其中规上、限上企业737家)企业申报用工需求10.52万人。三是随着复工复产,部分行业尤其是服务业,市场恢复需要一个过程,期间稳就业压力将逐渐显现,解决企业缺工与稳就业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整体效用。

  二、掌握原则

  一是现行政策系统化。围绕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规上工业增产增效、困难企业稳就业、缺工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三个层面进行梳理,体现针对性。二是抓住主要矛盾补短板。对尚未落地、作用无法发挥的现行政策,在不改变政策标准、不增加资金的前提下,进行适当微调。比如,关于中介机构的鼓励政策、用工调剂政策。三是对上级明确的新政策进行细化落地。主要有鼓励优先聘用本地劳务人员、新招用人员简易技能培训、网上技能培训、拓展购买用工服务、加强劳务用工有效对接等方面。四是不增加、调整预算,在现有部门预算中调剂支出。属于市区项目,按照财政体制分摊。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工

  八条支持措施。一是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灵活用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于紧急的生产任务,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二是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为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作用。上述机构为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符合企业要求、疫情期间在企业稳定用工的,给予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三是发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以老带新”的招聘作用。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老员工帮助企业引进新员工并且符合企业要求、疫情期间在企业稳定用工的,给予老员工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四是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调剂渠道解决用工。符合条件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我局用工调剂平台与我市用工富余企业开展用工调剂引进劳动力,调剂成功并且稳定用工在1个月以上的,给予调剂双方各10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调剂奖补。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调剂员工支持缺工企业1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奖励供给方企业。五是支持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奖励。且可与上述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奖励和企业老员工“以老带新”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六是对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计划完成好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特殊奖励。根据生产一线员工数,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补助天数最高30天。七是支持企业开展新招聘员工的技能培训。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以来(2020年1月23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招用的员工完成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的,按照“一企一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八是全渠道免费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

  ◆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确定的疫情防控期间,下同)

  ◆适用对象:经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有权机构确认的,列入国家、省、市定点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目前共有18家。

  (二)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2020年1月份以来至疫情防控结束,工业总产值(合计)现价同比不下降的,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补助标准按疫情防控结束当月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50元/人确定,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适用对象: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2019年年底规上工业企业名录为准,下同)

  (三)支持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就业不裁员少裁员

  1、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力度

  主要是提高中小企业的裁员率标准。一是2019年底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20%、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二是2019年底参保职工30人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以统计局的口径为标准,下同),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三是除上述外的其他企业,裁员率低于2019年度我市登记失业率2.84%、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

  2、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主要是提高中小企业的裁员率标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20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不高于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84%,其中:中小微企业的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的控制目标5.5%、2019年底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的裁员率不超过20%)、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2019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适用对象:2020年连续2个自然季度的销售收入(含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额)与2019年同期相比下降30%及以上企业

  ◆特别说明: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与失业保险费稳岗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3、支持企业运用“企业用工调剂”机制和政策不裁员少裁员

  对与缺工企业自行协商、达成调剂合作,通过市人社局用工调剂平台调剂用工时间1个月以上的,按照调剂人数,分别给予双方企业每人250元的奖励;对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用工调剂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奖励,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奖金分配由调剂双方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有效期限:自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支持企业开展稳岗技能培训

  企业可根据需要,组织仍在疫情重点地区尚未返岗的员工或其他确有需求的员工开展线上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统一组织的培训课时不少于20课时/班(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每班不多于200人)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

  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其与职工民主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引导企业与工会及职工代表,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采用协商一致方式,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四)支持重点企业多渠道解决复产扩产用工需求

  1、支持企业加大省外员工返厦返岗组织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搭乘国内大巴、动车、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返厦返岗,符合市总工会2020年“平安返厦”活动(厦工办〔2020〕1号)相关条件的,参照其出发地(户籍地、常住地)来厦最优路线全程票价(动车二等座)标准,在市总工会“定点定额”补助后,由市人社部门予以补差(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同时,根据企业需求,继续配合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企业的专门运输。

  ◆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适用对象:符合市总工会2020年“平安返厦”活动(厦工办〔2020〕1号)相关条件的员工

  2、鼓励本市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2019年底在册且办理时间半年以内的失业登记人员到缺工的重点企业务工

  对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为准,下同)的,给予个人一次性1500元奖励。

  ◆有效期限: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

  ◆适用对象:到缺工的重点企业就业的本市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2019年底在册且办理时间半年以内的失业登记人员。(重点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三高”企业、市台办确定的重点台资企业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列入支持的重点企业,下同)

  3、鼓励本省市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缺工的重点企业务工

  对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在同一缺工重点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市外省内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包括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个人一次性1200元奖励。

  ◆有效期限: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

  ◆适用对象:到缺工的重点企业的市外省内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厦门户籍人员,下同)

  4、支持企业通过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下同)开发劳动力资源

  经市人社局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020年3月1日之后为我市重点企业引进首次来厦市外务工人员(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2000元/人标准的分批次奖励。首次满3个月,奖励800元/人;此后在同一企业连续稳定就业,每满3个月,分别奖励400元/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有效期限:2020年3月6日至12月31日

  ◆适用对象:在2020年3月1日之后为我市重点企业引进首次来厦市外务工人员、经市人社局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支持企业加强校企合作,开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校)实习生实训生资源

  对重点企业的合作院校一次性输送20人以上、在企业实习实训、跟岗顶岗超过2个月的,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院校每人500元的工作经费补贴,给予学生每人200元/月的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我市企业实习实训到期的学生,经实习单位与学校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继续在实习单位实习顶岗,适用上述政策。

  ◆有效期限:2020年3月6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我市企业实习实训到期的学生,经实习单位与学校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继续在实习单位实习顶岗,适本政策。

  ◆适用对象:工作经费补贴对象是为重点企业一次性输送20人以上、在企业实习实训、跟岗顶岗超过2个月的合作院校;实习补贴对象是在企业实习实训、跟岗顶岗的学生。

  6、继续支持企业自我招聘新员工

  对企业通过“以老带新”等方式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奖励。

  ◆有效期限:2020年3月6日至12月31日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

  ◆特别说明:企业自我招聘新员工一次性奖励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首次来厦市外务工人员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7、支持企业通过“用工调剂”方式解决缺工问题

  缺工企业可以自行与员工富余企业合作,也可以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寻找员工富余企业进行合作,通过市人社局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调剂20人以上、调剂用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由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自行协商、达成调剂合作的,分别给予双方企业每人250元的奖励;对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用工调剂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奖励,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奖金分配由调剂双方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有效期限:2020年3月6日至12月31日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8、支持重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新录用的人员(以正式办理就业登记并新增申报缴纳一个月的养老保险作为认定条件),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灵活实施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完成4个课时以上的(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我市“一企一策”技能培训政策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

  9、支持企业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复产扩产创造有利条件,更加高效配置企业人力资源

  (五)加强协同协作,培育源头资源

  1、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与劳务输出大省和地区人社部门签订劳务协作协议,设立劳务协作工作站,对与我市开展劳务协作的每个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就业服务经费补助,用于宣传我市就业政策、企业用工需求,引导当地劳动者入厦就业。所需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2、在我市院校毕业生招聘基地城市和其他院校中,筛选一批重点院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搭建毕业生招聘、柔性引才、科技成果合作、学生实习见习合作平台。

  3、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业用工绩效评选。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外、省外建立劳务开发基地,与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我市开发引进人力资源。对服务我市企业用工成效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先纳入诚信示范典型,由人社部门根据其绩效给予奖励、表彰。

  4、充分发挥“厦门市重点产业企业服务平台”和“厦门求职登记平台”的联动作用,加强企业日常需求开发和“求职登记”平台推广,打造24小时365天面向各类群体“不打烊”的供需对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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