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0-011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20]109号
生成日期 2020-07-14
标 题 关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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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人社部、财政部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厦门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厦门市实际,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印发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厦人社[2020]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或“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通知》部分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共五部分内容,包括阶段性新增本市人员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新增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生活补助、阶段性扩大和增加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阶段性新增本市人员失业补助金

  政策内容: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月1000元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规定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申请失业补助金的对象指:2020年3月至12月执行期间,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具体指: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金期满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对象指: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停保,在厦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个人辞职或个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每月1000元;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含失业金期满无新缴费月数的),每月500元。

  发放月数及方式:申领次月开始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阶段性新增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我市低保标准每月800元,按月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申请临时生活补助的对象指:2020年5月至12月执行期间, 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

  普通外来务工人员指: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参保,2020年5月至12月停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

  临时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每月800元。

  发放月数及方式:申领次月开始按月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阶段性扩大和增加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内容:2020年3月至6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扩大到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阶段性扩大和增加价格临时补贴的对象指:2020年6月(含)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即2020年6月(含)之前失业(以失业保险停止缴费为准)的失业补助金领取人员。包括3月至6月期间内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

  发放月数及方式: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按照其符合领取月数可一次性发放现行标准及提升一倍的价格临时补贴,无需个人申请。

  (四)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政策内容: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只能享受一次。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限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龄上限。从2020年1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及时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对象指: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只能享受一次。

  发放月数及方式:根据符合条件对象的享受月数发放,续发失业保险金自动发放。

  (五)其他内容

  根据《通知》规定,若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出台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临时生活补助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以及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未领取的月份及金额可保留,领金期限内再次登记失业时,失业人员可以按原渠道申请继续按月领取剩余的月数及金额(补助标准不再重新计算)。临时生活补助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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