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02-26-2020-016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0-12-31 | ||
标 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三 |
为贯彻落实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市政府根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养老金计发基数不再按我市上年度小口径社平工资执行,改按省公布的计发基数执行。
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福建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为“省办法”)和厦门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为“市办法”),根据参保人员户籍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分别适用。
二、省办法和市办法适用如下
省办法
按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且按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市办法
按厦门市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公布的计发基数执行。
适用范围: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即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人员。
(2)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4)202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提示: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仅包含:按《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府〔1999〕综042号文件、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厦府〔2010〕395号文件参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在本市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注意事项
1.目前省里尚未公布2020年计发基数,待省里公布后,我市将对2020年办理退休的人员重新计算养老金,并自退休次月起补发调增的养老金,重算后的养老金低于现已计发的养老金的,继续按现养老金标准发放。
2.2020年办理退休的农场职工和渔民、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不重算养老金。
3.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政策调整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继续按原规定计算养老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