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02-25-2023-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规〔2023〕3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
标 题 |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背景依据
2019年1月,我市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制定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该文件将于2024年1月到期失效,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为做好妥善衔接,我市需重新发布相关文件。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制度实施和今后适时调整完善提供政策依据。
三、范围期限
《通知》适用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保留厦人社〔2019〕17号文件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内容,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支撑。
(二)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增设600元和800元两个缴费档次,调整后我市缴费档次为14档;调整贫困人员范围,删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增加返贫致贫人口。
(三)待遇享受
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本市户籍满5年的人员,2022年和2023年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每年提高20元,提高后202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350元。2024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继续按20元提高,调增后为370元。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人员,按省定最低标准160元享受。
明确特殊人群待遇享受条件:年满60周岁且从未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本市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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