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02-26-2024-005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规〔2024〕3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25 | ||
标 题 | 《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我市民办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对评估对象、评估周期和评估流程均做出明确要求,聚焦规范办学、人才培养、校企合作、专业建设等重点事项,进一步规范民办技工院校管理,提高办学治校水平。
三、工作进展
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起草《办法》并征求局各相关处室及全市技工院校意见;2024年10月11日,召开综合评估会,对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多方面进行评估论证;2024年11月22日,党组会对《办法》进行集体审议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1条,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明确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实施要点、评估结果运用,突出规范办学、人才培养、校企合作、专业建设等重点事项,坚持做到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有效。具体包含以下6个方面:
(一)评估对象为依法设立并且在我市正常招生办学的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和民办技师学院三类。(第二条)
(二)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和办学效果。(第三条)
(三)评估以3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全覆盖。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市技工教育中心具体实施,按照学校自评、现场评估、市局审核的程序开展。(第四、五条)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五)评估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竞赛集训、专业帮扶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七条)
(六)明确评估否决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评估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要求整改的书面提示。(第八、九条)
六、主要亮点
《办法》紧扣教学核心与育人导向,旨在提高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切实推动民办技工院校发挥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发展壮大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主要亮点如下:
(一)属省内首创。目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均尚未制定办学质量评估办法等类似政策,我局为做好《办法》拟制,多次赴广州、深圳、天津等地市调研,学习交流民办技工院校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梳理总结并多次讨论修订,形成《办法》。
(二)可操作性强。《办法》对评估对象、评估周期和评估流程均做了明确要求,聚焦规范办学、人才培养、校企合作、专业建设等重点事项,涵盖德智体美劳各维度,评价方式多元融合,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兼顾,可操作性强。
(三)为管理赋能。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评估得分高的,在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竞赛集训、专业帮扶等方面给与倾斜;对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将评估结果与资源配置、奖惩激励挂钩,激发办学动力,助推学校加强内涵建设。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结合后续的评估细则实施。
八、关键词诠释
全市技工院校:包括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和民办技师学院三类。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处,0592-285328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