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7-01-2018-002 主题分类 财政资金及部门预决算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3-12
标 题 2017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情况
发布时间:2018-03-1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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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一)参保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2737900人(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37866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90741人),比2016年末增长7.64%。

  2、工伤保险:2113415人(其中高风险行业9913人),比2016年末增长9.90%。

  3、失业保险:2110871人,比2016年末增长9.68%。

  (二)待遇发放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64984人,发放遗属抚恤待遇3351人,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47954人,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23945人。

  2、工伤保险: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086人次,涉及工伤职工6125人,其中按月发放工伤保险定期待遇757人,受理补充工伤保险赔付2104例,完成劳动能力鉴定4600例。3、失业保险:发放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37209人,发放外来失业员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44968人,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8419人,发放企业稳岗补贴39467家。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情况:见附件《2017年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三、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情况:2017年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含企业在职、个体工商、灵活就业人员)月人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约4174元,全市参保人员(不含城乡居民)月人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658元。

  四、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企业退休人员增加26139人,减退4298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2961人,登记死亡待遇2337人,待遇停发6301人,其中转保4139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1219人,减退421人。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情况: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12647人,转出24693人。

  六、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一是完成我市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二是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每人2500元;三是完成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评估;四是在全省首开先例开展劳鉴外包工作,完成2017年政府购买劳动能力鉴定服务签约,率先建立“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点”;五是继续执行稳岗补贴政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厦门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六是推行市社保中心业务窗口“一窗通办,内部流转”经办模式和周末轮班办事制度,开通厦门社保网上预约平台,完成社保24小时自助服务区的部署,实现业务经办的再提速增效。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社会保险人人共济惠及人人,涉及成千上万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需要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履行各项社会保险义务,保障社会保险权益的享受和获得,共促社会保险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摘录部分如下: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个人及相关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所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5、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件:

  2017年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社会保险种类

  收入

  支出

  一、养 老 保 险

  1837181.80  

  1018779.48

  二、工 伤 保 险

  33801.48

  45643.49

  三、失 业 保 险

  97223.11

  94978.46

  注:养老保险收入不含2017年机关事业职业年金收入4.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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