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7-01-2020-004 主题分类 财政资金及部门预决算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9-25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支出预算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支出预算表
发布时间:2020-09-2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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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资金名称 文件依据(立项依据) 保障对象及内容 保障程度 保障方式 实施主体 2020年预算安排(万元) 对区转移支付2019年决算数
保障对象 保障内容 现行保障方式 说明    
1 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人才开发 厦委办【2013】10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 “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人社〔2018〕245号—《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人社【2020】119号—《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厦人〔2014〕131号—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办 厦门市公务员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台湾特聘专家政府补助、薪酬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人[2007]50号—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中发〔2011〕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厦人〔2014〕95号—厦门市公务员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属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补贴补助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13号—福建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人社表彰〔2020〕5号—省人社厅 关于公布2020年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 1、引进并经认定的“台湾特聘专家”;2、 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补助;3、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4、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评选表彰活动中表彰奖励获得者 1、市财政在3至5年聘用期内逐年给予台湾特聘全职专家总计100至150万元人民币补助,补助视同市政府奖金;对引进并经认定的“特聘专才”,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2、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包括:在厦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办公用房补贴、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地方税收贡献奖励、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引才奖励、厦门市赴外招聘(来厦应聘)差旅费补贴、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经费、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职称奖励。3、对新设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0万元的建站补贴,分两次拨付;对新设的创新实践基地给予60万元的建站补贴;对进站的博士后给予每年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生活补贴。4、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5、对评选表彰活动中表彰奖励获得者每人奖励一次性奖金3000元。 政府为主保障 对个人或企业奖补   市人社局 6521。92  
2 就业专线资金-职业能力培养 厦府办〔2019〕1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厦人社〔2019〕129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9〕241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7〕9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委〔2018〕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8号—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43号—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人社部门分区专账资金使用指导计划和培训计划的通知;厦委发〔2017〕16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委〔2020〕18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20】79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通知 参加我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各类群体;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全国优秀技术能手、新引进人才);临夏劳务协作帮扶对象;职业技能竞赛 各类群体参加我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方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我市新评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各级公共实训基地补助;招收临夏籍贫困建档立卡学生交通食宿补助每人1000元;贫困学生学杂费补贴每人2000元;大师工作室补助每家10000元;全国优秀技术能手补贴每人10万元;新引进人才补贴每人5000元;对职业技能竞赛按标准给予补助
政府为主保障 对个人或企业奖补   市人社局 2664。31  
3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由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 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9145。36  
4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二轻等改制单位离退休经费 厦委办[1999]003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原政企合一单位改制后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我市原机械冶金、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建筑综合发展公司七家行政性公司和二轻局等原政企合一单位转制时在编在册人员和已经办理离退休人员 每月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对退休人员发放差额补贴 政府补充保障 直接提供 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2544  
5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企业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 市府办抄告单[07050]号-企业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 企业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 帮助解决我市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问题 政府补充保障 直接提供 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市社保经办机构 378。87  
6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专项生活补贴 人发〔2002〕82号-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人员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政府补充保障 直接提供 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市社保经办机构 2250  
7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社保中心(补差)离退休经费 厦府[2004]17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参保职工 保障实施“178号文”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不低于人事行政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 政府补充保障 直接提供 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市社保经办机构 275  
8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无力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 闽人社文〔2010〕2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企业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发放老年保障金,保障生活水平 政府补充保障 直接提供 按月按时足额发放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9。08  
9 其他社会化保障补助-两节慰问活动费 厦府规[2020]4号-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 纳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 用于敬老节、春节慰问困难退休人员、组合开展文体活动等支出,提高退休人员幸福感、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   市退服中心 600  
10 产业企业和东西部帮扶及创业补助相关经费 1、厦人社【2017】225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深化临夏州劳务协作的通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2、厦人社【2018】207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进一步推进临夏州劳务协作的通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3、厦人社【2019】131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通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4、厦人社【2020】79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通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5、防控物质生产企业员工以老带新一次性奖励:厦人社〔2020〕31号-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工措施》的通知;6、鼓励本市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2019年底在册且办理时间半年以内的失业登记人员到缺工的重点企业务工一次性奖励、疫情期间市外省内首次来厦重点企业务工人员一次性补助:厦人社〔2020〕43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立体施策加强稳就业保用工若干措施的通知》;7、创业大本营吸纳带动就业奖励:《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1号)(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8、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1号)(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9、企业接收台湾人才就业补助:《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16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精简“企业接收台湾人才就业补助”事项申报材料和流程的通知》(厦人社办〔2019〕56号);10、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2号);11、企业用工调剂奖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组织劳动力富余企业开展用工调剂的通知》(厦人社〔2020〕30号)。1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春节期间“三不三访”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0】15号) 1、临夏州劳务输转运营机构;
2、厦门市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接收企业;
3、临夏州务工人员含输转来厦、就地就近、第三地就业;
4、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帮助引进新员工并符合企业要求、疫情期间在企业稳定用工的老员工;
5、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在重点企业稳定就业一次性奖励:本市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2019年底在册且办理时间半年以内的失业登记人员到缺工的重点企业务工,对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为准)的;
6、乡村振兴类大本营上年度缴纳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其他类大本营达到20万元以上的创业大本营;
7、凡是入驻创业实体超过30个、创业或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并仍在职人员超过100人的创业大本营,可以申请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遴选认定工作具体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大本营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创业项目成果奖励;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项目;
9、创业工作经费:用于市、区人社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遴选、认定、监管,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大赛、典型宣讲、政策宣传等主题活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查监管,创业服务软件开发维护,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与创业服务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10、企业:对企业接收取得台湾硕士以上学历及我市认可的高级技师资格的台湾人才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就业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3万元补助;
11、用人单位: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奖励。
12、用人单位:富余劳动力企业通过用工调剂平台进行调剂,调剂用工时间满1个月以上,按调剂人数给予双方调剂企业每人250元奖励。
1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4、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招聘网点为重点企业输送初次来厦,在重点企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劳务输入基地和招聘网点最高2000元/人的奖励。
15、优先保障重点企业招聘需求,带领企业外出招聘、校企合作、春风行动等费用。
16、疫情期间市外省内首次来厦重点企业务工人员:在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在同一缺工重点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市外省内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包括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个人一次性1200元奖励。
1、给予运营机构劳务合作奖励为适应满6个月稳定就业的考核标准,将给予经厦门市、临夏州认定的各县市人社业务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协作奖励及给予个人以老带新奖励,发放方式为稳定就业满3个月发放奖励金1000元/人,稳定就业满6个月再次发放奖励金1000元/人。
2、给予来厦就业的临夏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发放家庭困难补贴。对临夏州首次来厦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家庭给予家庭困难补贴,在厦门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的,
满3个月给予1800元补贴,满6个月再给予3000元补贴,另针对未脱贫的临夏县和东乡县,自2020年起提高了补助标准,满3个月给予3000元补贴,满6个月再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拨付给当地人社部门,由当地人社部门直接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
3、鼓励企业稳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对吸纳临夏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到期按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        
                     
4、鼓励在厦门企业就业的临夏州务工人员个人发动带动同县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来厦门同一企业就业、在厦门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的,经过新老员工、用工企业及各区人社局确认,通过企业在劳务输入平台申报,每介绍一名临夏建档立卡务工人员给予老员工个人不超过2000元/人奖励。满3个月给予1000元奖励,满6个月再给予1000元奖励。2021年度预算支出10万元。
5、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在重点企业稳定就业一次性奖励:本市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2019年底在册且办理时间半年以内的失业登记人员到缺工的重点企业务工,对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为准)的给予个人一次性1500元奖励。2021年度预算支出30万元
                               
6、保障已认定的49家创业大本营吸纳带动就业奖励资金,通过创业大本营入驻企业吸纳带动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每新吸纳一名就业人员并缴交社保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7、保障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资金;评选扶持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大本营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保障创业项目成果奖励资金,评选奖励一批优质创业项目,并通过推介会形式予以推广。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入库项目奖励。
9、保障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展示布展、创业大赛活动开展、创业大本营评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创业担保贷款核查、创业指导专家服务活动开展。
10、支持企业自主引进台湾优秀人才;
11、支持企业自主招工招才。
12、支持富余劳动力企业自主调剂。
13、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1-2月份工业总产值现价同比不下降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补助标准按2月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50元/人确定,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招聘网点为重点企业输送初次来厦,在重点企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劳务输入基地和招聘网点最高2000元/人的奖励。
15、优先保障重点企业招聘需求,带领企业外出招聘、校企合作、春风行动等费用。
16、疫情期间市外省内首次来厦重点企业务工人员一次性补助:在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在同一缺工重点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市外省内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包括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个人一次性1200元奖励。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含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对个人或企业奖补   市级部门 1310。03  
11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补助 驻厦部队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厦委办发〔1999〕003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关于发放驻厦部队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的通知,厦府〔2015〕17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警备区批转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贯彻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随队,且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55周岁以下、女性职工50周岁以下未就业的在厦随军随队配偶 按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00%按月给予驻厦随军随队配偶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政府补充保障 个人补助   市级部门 706。8  
12 社保补贴补差经费 1、厦人社〔2019〕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2、厦人社〔2019〕53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 1、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企业;
2、用人单位:将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十类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相应的帮扶;
3、用人单位:企业招收应届院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连续计算,最长12个月。其中招收本市户籍毕业生的,以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企业补贴;招收非本市户籍毕业生的,按照外来员工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企业补贴。
1、企业招收本市农村劳动力,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差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按照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照外来员工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的差额。补助期限按照本市农村劳动力在企业就业时间计算。
2、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市本级2021年度预算支出1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强院校毕业生资源开发。
政府补充保障 对企业补贴   市级人社部门、区级人社部门 1042。57  
13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经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2号)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以下人员:(1)创办经营实体,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在厦门行政区域内的来厦创业台湾同胞;(2)法定劳动年龄内、创办经营实体、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在我市的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人员(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人员;(3)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二、银行奖补经费对象为贷款经办银行。
1.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享受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每新招用一名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贷款,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
政府补充保障 对个人或企业奖补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4000  
14 就业专项资金-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及保险费 一、就业见习
1、厦府〔2019〕15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有效期内);
2、厦人社〔2019〕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有效期内);
二、台生实习见习
1、厦委办发[2018]1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内)
2、厦委发[2017]16号——<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有效期内)
1、厦门生源及在厦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院校、技校等)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2、在厦实习见习的大中专及以上同等学历(学位)的在读台湾学生或当年度毕业的台湾毕业生
推动学生(台湾学生)参加实习见习活动,按1980元/人月补助见习生,提升社会工作实践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 —— 市级部门 1155。4  
15 就业专项资金-在厦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创业求职补贴 厦府办便函2016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函》(有效期内); 对在厦高校毕业年度内创业求职的毕业生 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给于创业求职补贴,促进其就业创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 —— 市级部门 420  
16 就业专项资金--进场费摊位费及各种招聘等职业介绍费用 1、厦人社【2019】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有效期内);
2、厦人社[2013]1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
3、厦人社[2017]362号——《关于继续执行厦人社[2013]126号和厦人社[2015]148号文件的通知》;
用人单位及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专业人才双方提供人才交流、信息对接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鼓励企业进校园招聘人才,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专业人才双方提供人才交流、信息对接等人力资源服务为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劳动力保障。1、招聘活动费用统一由主办方承担,对于企业派员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市外招工、招聘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人社部门补贴50%;2、对未纳入财政核拨经费的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免收“摊位费”和“门票费”予以据实补助。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对个人和企业的补助。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62。5  
17 人力引进与培养-人才住房补贴和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一、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1、厦委〔2010〕34号——《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有效期内);
2、厦委办发(2019)46号——《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有效期内);
3、厦委发[2016]5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期内);
二、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1、厦委发[2017]16号——<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有效期内);
2、厦人社[2017]278号——《关于印发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内);
3、厦委办发[2018]1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内);
4、厦委组〔2018〕151号——<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有效期内);
5、厦人社办[2019]21号——《关于印发2019年厦台两人力资源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有效期内);
人才住房补贴和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兑现实施人才住房补贴和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政策,帮助人才解决在厦居住或来厦初期生活过渡问题,吸引和更多优秀人才来厦就业创业,为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 —— 市级部门 16036  
18 人力引进与培养-区级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1、厦委发[2017]16号——<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有效期内);
2、厦人社[2017]278号——《关于印发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内);
3、厦委办发[2018]1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内);
4、厦委组〔2018〕151号——<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有效期内);
5、厦人社办[2019]21号——《关于印发2019年厦台两人力资源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有效期内);
6、《厦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厦毕就(2020)1号)。
各区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兑现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政策,帮助人才解决来厦初期生活过渡问题,吸引和更多优秀人才来厦就业创业,为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其中博士每人5万元、硕士每人3万元、“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本科生每人2万元、本地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每人1万元。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 —— 区级部门 3200 2019年年初预算2600万元,调剂增加470万元,已全部 下达各区,共计3070万元。
19 人力引进与培养-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与科研经费 1、《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厦府办(2015)165号全文;2、《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厦人社(2016)166号文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资助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启动从国外带来科研项目的留学人员和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每人每月两千元,发放期限最长为五年。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五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吸引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厦长期稳定就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重点类每年获得人数1人,每人资助15万元; 优秀类每年获得人数2人,每人资助10万元; 启动类每年获得人数10人,每人资助5万元。项目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原则上按1:1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资助。项目已获得市(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配套资助,只可补足差额部分。 政府为主保障 直接提供 —— 市级部门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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