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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7-05-12 15:49

各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各区人社局参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8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随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形势,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业务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手段,构建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以业务检查为支撑的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人社工作改革创新,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是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统一。

  二是加强有效监管,推行风险分类监管,实现我局批准许可主体的重点监管、阶段任务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融合。

  三是提高监管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益的平衡。

  四是促进监管公平,防止选择执法,约束监管权力,实现依法监管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双赢。

  五是依托信息化支撑,探索智能监管、信用监管,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社工作的关键环节,找准业务检查与监管的风险点,及时调整不适应新情况、新要求的业务事项和监管方式。

  二是坚持创新引导。不断完善我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一单两库一办法”建设,建立责任明晰、权责一致的监管制度,力争在体系的模式、标准、方式、手段等方面实现科学化。

  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完善信用体系,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根据法律、规章、文件等规定,全面梳理全市人社系统(包括市区两级)各项业务检查事项,建立并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库,最终实现监管事项的全覆盖。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或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事项清单。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共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主要范围为人社部门批设的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共6项:

  1.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对民办技工学校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3.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4.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含自贸区审批设定的鉴定站)的监督检查;

  5.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检查;

  6.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含7个子项)。

  第二类: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主要为除市场主体监管事项外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福建省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等。共8项:

  7.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8.对上报企业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9.对办理集体合同审查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10.对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

  11.对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12.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

  13.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社会保险稽核。

  第三类:其他业务检查事项

  主要为根据有关规定、文件政策开展且确需检查的其他业务工作事项。共9项:

  15.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监管;

  16.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监管;

  17.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核销的监督检查;

  18.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对区级机关处科级非领导职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0.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21.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2.对厦门市职业技能培训及“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监督检查;

  23.对厦门市人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

  根据监管事项清单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包括监管事项对应的所有对象主体。按分级监管责任,分为市级库和区级库;按业务监管责任,分为相应业务类别库。监管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业务责任处室等内容。市区两级库和业务类别库由相对应的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维护。

  监管对象为一般自然人,数量在1万人以上的,可自行通过制定相应规则筛选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当期名录库,即“二次建库”。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应不断提高筛选规则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库

  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由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或从事与监管事项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构成,具体应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从事执法或业务管理工作的年限、执法证号、人员类别、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检查)人员按市区两级和业务类别分别建库,并按照监管事项不同要求,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或业务检查人员类别,进行分类使用,由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维护。

  (四)制定监管事项检查评价办法

  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在确定具体监管事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监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规范,制定详细的监管事项评价办法,包含检查工作的内容、对应的评价标准以及检查的结论类型,作为检查工作的评判依据。同时,编制检查工作表格。针对同一监管事项的不同监管对象,使用同样的工作表格,统一编号,实现检查工作的精细化、标准化。

  (五)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机制 

  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处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

  1.创新日常监管方式

  根据监管事项检查活动及监管权限的特点,灵活选择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管检查方式。

  (1)监管对象自查。建立监管对象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报告公开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管对象就相应的监管事项进行自查自纠,并报送有关资料,通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可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3)实地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或需要通过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才能切实了解情况的,要以实地检查方式进行;

  (4)网络核查。依托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网络核查,减少对市场主体不必要的干扰,努力实现监管成本和监管效果最优化。

  2.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

  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根据监管事项业务类别,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可实施联合检查,提高执法(检查)效能,降低成本。

  3.举报必查

  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实行举报必查,依法办理,按时反馈。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性质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快查快办。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问题,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形成监管合力。

  4.新许可主体必查

  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对人社系统新批准许可主体的重点监管,努力实现首个监管周期的检查覆盖,强化对监管对象相关领域行为的前期规范化引导。

  5.后续跟踪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人社局、各处室(单位)要自形成检查初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告知检查对象,并给予检查对象3个工作日的解释申辩期。在检查结果信息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回访,督促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后续跟踪管理机制。

  6.完善随机抽查机制

  (1)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监管对象总量100家以下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数量的15%;监管对象总量为100-300家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数量的10%;监管对象总量300家以上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数量的5%。

  属于二次建库的,当期名录库总量100人以下的,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名录库总量的10%;当期名录库总量101—1000人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名录库总量的5%;当期名录库总量1000人以上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名录库总量的3%。

  对于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专项检查、被举报或投诉对象、列入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不受此抽查频次、比例限制。

  (2)运用计算机程序随机抽取。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监管需求确认检查性质为执法检查、业务检查或专项检查后,运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程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按实际需要人数1-3倍抽取),明确队长和队员。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从行政执法人员库中抽取;其他业务检查事项,从业务检查人员库中抽取。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如被抽查对象在3个月内已接受过抽查且不属于异常监管对象,可予以免检。随机抽取过程,须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并完整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

  7.规范监管检查行为

  开展检查工作,必须由2个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一同进行。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工作证)并记录在案。如需提取相应监管对象的证据,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要求监管对象相关人员见证并签字。如监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笔录,并听取相关抽查对象的申辩。

  8.移动执法检查手段运用

  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要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研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提高执法效能。

  (六)实施监管公开制度

  1.监管事项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监管对象、监管事项、法律依据、评价办法,实现监管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2.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活动全过程的记录备案工作,将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结果运用、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台账,以备查用。

  3. 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检查结果应用,及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通过系统报送至我局信息管理部门。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局信息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推送等处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有问题的抽查对象,依法依规做出处理或公示。检查对象为一般自然人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通报或公示。

  4.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市人社系统内部统一共享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各区人社局、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自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标准化、跨部门的协作流程和互动机制;根据我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检查结果确认处理后分别以良好信息、警示信息或提示信息记入监管对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人社系统监管对象红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局系统内部不同部门间协同监管的能力,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人社业务领域运用,实现信用监管。

  5.实现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连接共享。搭建与市信用信息系统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通道,畅通人社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信用信息统一平台的双向流动,发挥信用体系的引领和惩戒依据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操作平台建设。局信息化办要牵头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建设,推动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库的建设,改进随机抽查程序,根据业务需求不断完善操作平台,定期维护更新系统,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友好性。

  (二)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局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要牵头建设全市人社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归集,并建立信息归集机制和规范,将分散于各区人社局、各处室(单位)的信用信息汇总整合,分类存储,形成信息资源库,为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三)规范业务培训。各区人社局、各处室(单位)要重视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监管业务要求,提出或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可探索通过短期挂职交流、组织脱产培训、网络课堂等形式强化业务培训实效,不断提升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加强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各区人社局、各处室(单位)要重视行政执法(检查)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更多人员考取行政执法资格,落实持证执法。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培养一支监管理念新、业务能力强的人社系统行政执法(检查)队伍。

  (五)落实日常管理机制。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协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每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监管事项、职责分工等。各区人社局、各处室(单位)在探索各种监管方式、手段的基础上,要注重监管新经验、新做法的归纳总结,做好监管制度的规范化,将监管任务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推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长效化、常态化运行。

  附件:《厦门市人社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