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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7-04-24 17:17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支队各科室: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性,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17424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方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按照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将评定等级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同级人社部门指导下,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企业的上一年度劳动保障信用记录进行。

  企业的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主要来源于“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察信息系统”)中企业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和其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

  企业劳动保障监察信息主要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含双随机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以及劳动突发事件处理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取得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信息。

其他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主要包括:因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企业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企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情况;企业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取得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和其他劳动保障信用情况如实记录在“监察信息系统”中,并对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相关信息要实时共享,合并作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评为A 

  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近三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连续合格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含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3月底前对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信息系统”内的劳动保障信用记录,由“监察信息系统”按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标准,自动生成初步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结合平时取得的企业其他劳动保障信用情况,对企业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拟评价等级。 

第十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拟评价等级由作出评价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本单位或同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评价企业对本企业的拟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作出评价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申请复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后,确实需要对拟评价结果进行变更的,变更后再次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企业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C级。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综合考虑企业、社会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作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最终评价,同时报送同级人社部门。

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在作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最终评价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汇总后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者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同时上报市人社局信用办、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人社厅劳动监察处。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列入“守信红名单”,实行以下监管:

1.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2.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守法意见时,优先出具守信的肯定性意见

3.属于建筑企业的,提请市建设行政部门降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系数。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自评价后1年内,实行以下监管:

1.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2.对其再次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

3.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4.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守法意见时,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出具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自评价后3年内,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以下监管:

1.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日常巡视检查或者随机抽查的频次每季度至少一次;

2.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对其再次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

3.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守法意见时,不予出具或出具否定性意见;

4.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约谈和整改回访制度。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约谈后20个工作日内对被评为C级的企业进行整改回访。

第十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七条  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作出评价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被评价为C级且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作出评价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被评价为C级的企业主动整改纠正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申请重新评价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整改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整改行为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同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园林、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按照《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闽人社文〔201637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