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备案的实施,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内实施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特制定厦门自贸片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备案事项
厦门自贸片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向所在区职业介绍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有关材料存档备案。
二、备案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备案对象为法人。
三、备案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
(二)两名以上有从业资格、熟悉劳动法规、政策专职人员;
(三)开展经营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营业场所须在同一单独平面内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不少于五万元的开办注册资金;
(五)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均设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
四、备案材料
(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二)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赁年限不少于一年,并提供出租方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六)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七)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明。
注:以上材料有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的,备案部门审原件留复印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备案流程
(一)由在厦门自贸片区内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进行备案;
(二)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准予备案;对报送资料不全或有错的,则退回材料,并告知其补正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则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备案。
六、备案有效期:
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5号)文件精神,厦门自贸片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备案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