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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接收(落户)办理条件
[发布日期: 2024-11-18 03:42] [字号:]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落户我市:


(一)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即依法办理我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往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四)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中,2017年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在厦合法稳定就业的,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办理;

 

(五)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毕业生;

 

(六)由我市岛外就业单位接收的往届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需在厦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由思明区、湖里区单位接收的往届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需在思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 

 

   会养老保险满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在厦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上述条件由所创办的企业办理接收手续。

 

   温馨提示: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本市的,学历信息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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