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2、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3、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属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均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人社局会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另外,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