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
时间: 2026-03-13 14:59
 

                  

医疗、康复

期间待遇

伤残等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月支付的定期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

护理费

伤残津贴

1、医疗、康复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详见附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详见附2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费标准,详见附4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就医的,往返一次交通费、院外等待住院的交通、食宿费,最长不超过省内3日、省外5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食宿费标准,详见附3

 

4、辅助器具费:经劳鉴委确认、社保中心核定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

本人工资×27个月

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社平工资

㈢按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30%;

 

③孤寡老人、孤儿另加10%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社平工资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社平工资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社平工资

本人工资×90%

二级

本人工资×25个月

本人工资×85%

三级

本人工资×23个月

本人工资×80%

四级

本人工资×21个月

本人工资×75%

五级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

本人工资×7个月

 

●备注

1.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63号文公布的数据,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男性75.81岁,女性81.55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

2.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为8460元,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8号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3.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度56502元,2024年度54188元、2023年度51821元、2022年度49283元。

4.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每年须进行一次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未认证的,将暂停或停止发放待遇。可通过人脸识别认证(“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现场认证、认证表认证等进行资格认证。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附1

工伤住院医疗康复费统一结算经办程序

 

线上办理:

工伤认定前:未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的,用人单位从市人社局官网-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备案进入办理。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可从市人社局官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进入办理。

线下办理:

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提交《工伤事故备案表》《厦门市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至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可提交《厦门市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至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除未参保或事故系第三人导致的以外,均可申请统一结算(门诊和住院)。


附2

厦门市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

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医疗机构: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思明分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解放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174医院)、厦门市中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市海沧医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厦门市仙岳医院、厦门市口腔医院、厦门市同安区中医院、厦门市第五医院、厦门市杏林医院(厦门市传染病医院)、厦门海沧新阳医院、厦门莲花医院(含莲河分院)、厦门前埔医院 、厦门长庚医院、厦门集美东南医院、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厦门思明景元中医院(原思明梧村骨科医院)、厦门同安博爱医院、厦门新开元医院、厦门光亮骨伤科(颈肩腰腿痛)医院、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医院、厦门锦园中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厦门弘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厦门市苏颂医院。共30家。

2.康复机构:厦门市康复医院(原市残联康复医院)、厦门市第五医院、解放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174医院)、厦门市中医院、厦门长庚医院、厦门弘爱康复医院、厦门集美爱欣护理院、厦门国贸泰和康复医院(原万人泰和(厦门)康复医院)、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厦门市海沧医院、厦门新开元医院、厦门泰康之家鹭园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街道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共17家。

3.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德林义肢厦门分公司 、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厦门康之湛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厦门高奇假肢器具有限公司、厦门鹭之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共5家。

福建省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具体以“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公布为准。

工伤职工应当至上述工伤保险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否则,费用不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