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运用医学科技方法和手段,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的一种制度。
2.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第一,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津贴的基础和前提。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既要本领高,又要态度好。应客观、准确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证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公正、公平地享受相应待遇;通过提供热情、贴心的服务,体现人民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和理念。
第二,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举措。依法行政是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到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这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强化风险防控的具体举措。
第三,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个鉴定和三个确认",即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生活护理依赖确认,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对工伤保险其他各项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将会促进工伤保险工作改革,法治目标的整体实现和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的协同发展。
3.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2014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有必要统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增强制度统一性和规范性;二是部分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仍需加强,信息共享,内控管理还不到位,有必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加强专家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律责任,维护基金安全;三是近年来,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不断优化,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劳动能力鉴定便民服务水平,缩短鉴定时限,提升办事效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等。
为了解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鉴定程序,强化风险防控。
4.劳动能力鉴定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设立力求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同一被鉴定人的伤病情,不同的专家可能有不同的判断角度和认识,或者由于检查手段不同,鉴定结论可能有所差异。为了保障被鉴定人的权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救济途径,即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目的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可分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应当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6.申请再次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7.申请复查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了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需要,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现实情况,防止复查鉴定权利的过度使用。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何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都按规定成立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通过不同的方式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2)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3)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依法保管鉴定工作档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包括"三个确认"职责:一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二是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三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要生活护理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具体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各项职能。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0.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何划分?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负责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1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1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为了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时效性,使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及时享受相应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3.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要求是什么?
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要定期组织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进行现场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1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伤病情介绍,包括伤病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3)作出鉴定的依据;
(4)鉴定结论;
(5)权益告知。
1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多长时间内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
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间规定是参考民事诉讼中送达的规定作出的,目的是尽快将结论送达有关方面,使被鉴定人尽快享受相应待遇。
1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须符合哪些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4)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一般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的医疗卫生专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培训合格,方可纳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于有些年事已高,或是工作繁忙,或是其他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以及不能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的专家,不能再连续聘任,同时也要补充一些新的专家,保证满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
17.在何种条件下,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终止?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3)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4)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承担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18.哪些情况下应当纠正,撤销鉴定结论?
以伪造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结论等申请材料或者以冒名顶替检查等手段骗取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在与伤病情,鉴定标准不符以及超出工伤认定范围等严重错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及时审核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2)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3) 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4) 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的;
(5) 未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的;
(6) 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7)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8) 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实际措施,明确划定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红线”。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乃至工作态度,都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2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5)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是直接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人员,不但应当具有高超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还要具备高尚的职业品德。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对其予以解聘;如果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理。这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来说,也是划定了必须遵守的"红线"
21.参与医疗救治,检查,诊断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参与医疗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2)篡改、伪造、隐匿,擅自销毁病历材料的。
参与医疗救治、检查、诊断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具有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样应具有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有关救治,检查,诊断等工作。
22.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社保欺诈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处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在此予以重申,意在提醒从劳动能力鉴定抓起,从基础抓起,防微杜渐,杜绝作假行为。
23.什么是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是指伤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状况。生活自理障碍主要包括以下5项:
(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2)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5)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24.生活自理障碍分几级?如何划分?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3级:
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自理障碍中的5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障碍的5项中3项或4项需要护理:
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障碍的5项中1项或2项需要护理。
25.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晋级原则如何掌握?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2项及以上等级相同,
最多晋升一级。
26.劳动能力鉴定中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如何处理?
如受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等)或系统损伤,鉴定时应以检查本次伤病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或病情作为评残的依据。若加重原有伤残或病情,鉴定时以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病情轻于原有伤残或病情,鉴定时则以本次伤病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或病情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本规则。
27.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对残情的判定可划分几个门类?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5职业病内科门。
28.一级至十级伤残定级原则是什么?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9. 认定精神障碍与工伤,职业病相关应具备哪些条件?
(1)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应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2)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应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3)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4)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30.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3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什么?
工伤认定。先至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2. 工伤认定下来了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工伤职工先判断伤情恢复情况。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可查阅《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对应伤情的停工留薪期。如果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已满,伤情仍未恢复,可向市劳鉴委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若停工留薪期满(含延长期)或者伤情稳定不需要治疗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3.怎么申请康复治疗确认?
可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康复确认申请。若还处于工伤医疗住院期间,该医院为工伤医疗及工伤康复双定点医院的,也可以先由该医院开具工伤康复价值评估书先行康复,后持评估表、从受伤至今的病历资料及检查报告,至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11-13号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也可网上办理。
34.网上怎么提交资料?
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个人或单位账号登录,根据提示填写上传资料。预受理成功后,应到窗口正式受理。如果操作有困难,可直接持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
35.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从受伤至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
36.提交后什么时候安排鉴定?
已实行预约制的科别(目前涵盖骨科专场、病残津贴专场):材料提交后工作人员会出具受理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现场鉴定时间、地址等信息。
未实行预约制的:由安排鉴定场次后,会提前三天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被鉴定人并告知鉴定时间。
37.现场鉴定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身份证、所有影像胶片,如携带U盘或光盘的,自行确认能否正常打开,避免无法完成鉴定。
38.提交材料很久为什么还没通知鉴定?
所有鉴定均会在时限内安排。其中,涉及多科别、伤情相对复杂的,安排时间可能会稍晚一些,但也会在时限内安排鉴定,注意保持电话通畅即可。
39.停工留薪期怎么确认?
可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不确认或对用人单位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鉴委申请确认。
40.为什么参加鉴定后结论还没收到?
鉴定时限一般是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也可持身份证至窗口咨询或打印鉴定结论。
41.咨询电话为什么一直打不通?
全市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咨询电话为0592-7703543,因咨询量较大,可多拨打几次或拨打12333咨询。
42.为什么没有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市劳鉴委根据现场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由工作人员鉴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专家组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省级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如鉴定后续伤情发生变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在首次鉴定满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福建省劳鉴委咨询电话:0591-87877753、0591-87875379,办事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海峡人才大厦12层1213。可拨打电话咨询,具体申请流程以省劳鉴委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