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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04 09:24 【字体:

  各区人社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各有关企业:

  现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精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发技能培训课程(工种)、提高培训质量,精准服务我市产业企业发展,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和促进就业的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特定群体、特定企业实施技能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出。

  (二)列入政府补贴支持范围的企业或群体,可自主选择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企业或个人。

  (三)凡依法举办的技能培训机构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补贴的企业培训项目,接收列入政府补贴范围群体人员培训。

  (四)有意愿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事先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受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五)人社部门定期汇总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企业名录、群体情况和有意愿承接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信息,向社会发布。

  (六)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的施训情况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七)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或参加培训。严禁虚假组织或虚假参与培训。对骗取培训补贴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二、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一)各类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

  (二)重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

  (三)就业困难群体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9]76号));

  (四)企业优秀青工培训项目(单项计划项目);

  (五)乡村振兴示范村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办([2019]38号));

  (六)其他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三、可以承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机构范围

  凡具备以下资质之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一)各级行政部门审批在厦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公共实训机构;

  (二)各级人社部门审批许可在厦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行业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四)依法成立承担社会化培训的企业或大型企业依法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

  (五)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其他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管理规范

  (一)人社部门建立覆盖培训机构、政府扶持企业和群体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每年第四季度在平台上发布政府扶持的企业名单、特定群体信息和培训机构信息。同时,根据需要在线下同步发布。

  (二)培训机构就其机构自然情况和拟开展项目(工种)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录入,并承诺其真实性,按照录入信息内容规范实施和执行。

  (三)培训机构可以通过规范渠道和方式,向纳入政府扶持范围的企业和群体发布、宣传培训工种、学时、收费、招生等基本信息,接受企业或个人报名。对外发布、宣传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

  (四)培训机构参与政府扶持的企业培训项目或招收政府扶持群体,必须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规范要求进行组织,建立完整台账,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管。

  (五)人社部门每两年对积极参与政府培训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绩效评估。对企业和社会评价好的培训机构,可纳入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机构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淘汰机制。对纳入示范的培训机构,在宣传推广、政府培训包项目招标投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培训工种开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行以培训质量为重点的培训绩效公开制度。对培训机构参与的政府补贴项目的项目情况、学员数量、学员考核合格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投诉举报必查机制

  (一)培训机构违反行业管理和基本规范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退出政府补贴项目的参与。如有涉嫌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对补贴对象(企业或个人)经查实违反培训补贴规定的,应退出政府补贴项目的参与,不予补贴;补贴已经发放的要进行追缴。并提请有关部门将违规企业和个人载入其诚信管理记录。

  (三)人社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对政府培训补贴项目的施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产生不良诚信记录的培训机构和企业,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行业黑名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培训机构和企业完成整改要求,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新的补贴培训业务活动。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培训补贴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2017年度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厦人社[2015]82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7]27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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