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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简化本市户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01 11:20 【字体:

各区人社局,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简化本市户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简化本市户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高效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简化普通教育高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和人事档案服务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接收普通教育高校毕业生入厦实行“网上即时审批”。我市用人单位接收普通教育高校毕业生(不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内岗位招聘人员)采取网上申请、系统“即时审批”办理模式,并运用电子签章功能,实现网上“即办即批、即办即得”。

  二、已取得本市户籍普通教育毕业生我市落实就业单位,并已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会保险的,可凭本人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就业状态。

  主要操作为:

  1.区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登记档案保管信息;

  2.区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其就业材料并与我市社保信息系统比对,对情况没有明显出入的,则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注就业状态(注明“已在本市就业, ****年**月开始缴交社保。”+确认日期+人才中心业务章或人才中心公章),连同当事人提供的就业材料一并存入毕业生档案;

  3.区人才服务机构对其档案保管信息进行维护,确认其状态为“在职人员”,并记录就业材料收集情况;

  4.做好日常的信息登记及统计工作。各区人才服务机构定期通过电子邮件上报上个月办理人员信息及统计情况,原则上每月5日之前上报上个月情况,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上述人员确认就业手续后即可按照流动人员办理关系流转及人事档案递转手续。

  三、具有档案管理权的本市企业或省部属驻厦机构接收具有本市户籍普通教育毕业生的,可由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做好档案材料收集归整,也可由毕业生本人按照上述方式自行到户籍所在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情况确认和材料存档手续。

  四、留学人员来厦落实就业单位,按《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后,用人单位可将《厦门市留学人员来厦工作备案表》交由所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存入个人档案。

  本市户籍未就业普通院校毕业生及高中、初中毕业生出国留学的,如有需要,其学籍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五、各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档案保管公共服务,结合我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和“30万院校毕业生行动计划”,加强就业信息收集统计和档案服务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积极收集档案材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有序,提升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来厦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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