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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04 16:56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4日

 

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作,构建政府组织和引导、企业为主体、劳动者个人积极参与的格局,壮大技能培训供给能力,健全技能竞赛体系,强化培训质量监管,提高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效能。根据我省《实施方案》下达计划,2019年全市完成培训4.5万人次以上;2020-2021年根据企业数、就业登记人员数、重点群体人员数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确定年度目标,确保我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省定标准。

  二、加大力度实施企业员工技能培训

  (一)继续支持我市“三高”企业和重点企业按照我市“一企一策”技能培训政策,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多形式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把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纳入培训内容。

  (二)支持企业组织在职员工参加学历提升、技能等级提升学习。企业与院校合作组织实施本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联合培养,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用弹性学分制开展教学。对在规定学制内修获足额学分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按每年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每年5000元/人、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三)开展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专项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企业组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不含复审证)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四)鼓励我市“三高”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市内、外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对一次性组织30人以上、周期2个月以上到我市企业开展实训的院校,给予院校每人500元标准的实训管理经费补贴。

  (五)支持发展壮大平台经济。对具有平台经济特点的家政服务业、物流配送服务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依托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按照定额、定量标准给予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广泛开展各类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

  (一)对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厦务工人员,下同),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参加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二)对来厦就业创业且依法办理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享受与我市各类劳动者同等待遇。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可比照大陆职业资格证书,在原有开展试点基础上扩大到全市范围,持证者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补贴、评选表彰及竞赛、薪资待遇比对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台港澳办,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重点群体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一)对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针对性的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支持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制方式面向上述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分别对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创业培训项目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和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项目具体实施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村(居)组织。组织单位可自行聘请师资制定施训课程后开展,也可向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购买课程服务。对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提供免费培训。人社部门负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下岗失业人员及“两后生”、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的培训组织。

  (二)支持纳入我市实名制管理服务的10类就业困难群体,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按500元标准给予个人补贴。

  (三)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可按每学员单位课时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900元。对在我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等,各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培训

  (一)支持各区、镇街、村居按照项目制方式开展“一村一案”技能培训,促进失地失海农村劳动力转产转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二)支持农村劳动力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按规定参加考核鉴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乡村振兴示范村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执行“一企一策”培训政策。

  (四)支持我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职业素养提升类的讲座、宣传活动,加强示范村村民的求职能力,引导示范村村民就业创业,对宣讲内容超过1小时的,按照每场次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一年不超过12场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

  六、壮大技能培训供给能力

  (一)鼓励市内外职业院校广泛参与社会化培训。支持市内、外职业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我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实施。我市公办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化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校企合作及教学科研相关的社会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可提取50%-70%的比例用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追加绩效工资总量;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承担社会化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评聘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人员承担职业院校课程开发、授课任务的,职业院校可按实际工作量给予其一定标准的劳务补贴。

  (二)挖掘我市行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的培训能力。支持企业申请设立技能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鼓励设立营利性技能培训机构。支持企业与院校对接,通过企校合作加强在职员工技能提升。支持引校入企,发挥企业优势,协同院校培养高质量、符合产业企业需求的技能人才。政府部门在工种开发、技能标准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拓展培训业务。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围绕行业特点设立营利性的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围绕行业创新发展开发技能工种、标准,开展人才评价。

  (四)挖掘社会化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实施。坚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遴选、建设工作,打造一批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机构。

  (五)健全技能竞赛体系,以赛促培,调动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加强全市技能竞赛项目的统筹和规划,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产业行业协会、骨干企业作为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全市性、行业性、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技能竞赛活动。积极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师生、企业员工参加省级、国家级和世界技能大赛。落实各层级技能竞赛获奖者的奖励措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贴紧发展需求,加强目录指导。根据需要发布产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

  (二)加强培训质量和鉴定环节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技能培训和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推行以培训质量为重点的参训机构绩效评估制度。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资金专户。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以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计提,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将资金拨付给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政策兑现,市人社局负责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业务受理和补贴申领实现“全程网办”。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将60%以上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职业标准实施、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和本方案组织实施统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审核兑现。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家政、电子商务等商贸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国资监管部门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职能范围、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用好财政补助资金,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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