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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退休后,谁能在厦领养老金?
时间: 2021-01-16 10:28

  ●福建省(含厦门)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以及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即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

  ●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

  不同户籍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省内户籍看“点”: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省外户籍看“地”: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在多个省参保的人员,待遇领取地有确认规则。

  从今年1月1日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现全省统一缴费政策、待遇政策。

  政策调整后,在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非厦门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样的调整?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就此进行解读。 

  1 领取养老金先确定待遇领取地

  退休以后,养老保险待遇在哪里领取?

  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了解到,参保人员在达到相应年龄时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福建省(含厦门)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以及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即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

  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

  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省内户籍看“点”,即: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省外户籍看“地”,即: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一些参保人员曾跨省流动就业,在多个省份参保过,退休后在哪儿领取养老金呢?对此,厦门市人社局也做出了解读(详见图表)。

  2 外来员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调整

  政策调整后,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在厦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福建省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参保条件为: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或持有厦门市居住证。

  待遇领取年龄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

  缴费标准: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持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

  3 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增加缴费年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原固定工实际缴费不满10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政策性补缴。

  政策调整后,一方面减轻了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即: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时,不再要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另一方面则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没有参保缴费的人员,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无法再进行一次性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均需按规定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其他政策性补缴政策也相应有所调整。

  在多个省参保的人员待遇领取地这样确认

  ◆厦门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曾在厦门参保缴费过的人员。

  2.从未在厦门参保过,但曾在福建省内参保缴费过,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

  3.从未在福建省参保过,且在其他省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超过10年的人员。

  ◆ 福建省(非厦门)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2.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 非福建省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温馨提醒

  为衔接厦门市原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 31日前年满 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作为待遇领取地。

  非福建省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 40周岁,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即使缴费满 10年,也不改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仍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

  (来源:海峡导报 2021年1月16日 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