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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办事指南(失业)
时间: 2021-04-13 17:28

  一、“一件事”名称

  失业

  二、涉及事项

  1、失业登记

  2、《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

  3、职业介绍

  4、失业保险金申领

  5、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6、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领金失业人员)

  7、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承办部门

  1、牵头部门:

  厦门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事项为: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联办部门:

  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事项为:失业保险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服务中心(负责事项为: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领金失业人员))

  厦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事项为:职业介绍)

  四、办理条件

  (一)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且未就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失业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含港澳台居民),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二)《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劳动者。

  (三)职业介绍: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效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

  (五)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领金失业人员):

  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农村劳动力、外地来厦务工人员、在厦台胞)。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下列人员,可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登记:

  1、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2、残疾人。指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3、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认。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指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证明的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指持有驻厦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就业的随军、随迁或随调家属。

  9、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

  10、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未转产转业”、“未实现就业”是指未在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或未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经调查核实已实现隐性就业或已在厦门市外就业创业的除外)。

  五、申请材料

  (一)材料清单

  1、失业登记:

  该事项无需材料。

  2、《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

  (1)身份证(台港澳人员提供居住证);

  (2)本人证件照。

  (均为上传电子版照片)

  3、职业介绍:

  该事项无需材料。

  4、失业保险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可容缺后补);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储蓄卡;

  (3)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异地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材料。

  (4)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备注: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根据在册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自动批量生成并建账,无需个人申请。价格临时补贴每月达到发放条件时根据在册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自动批量生成并建账,无需个人申请。

  如线上办理以上材料需上传电子版。

  5、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领金失业人员):

  该事项线上办理无需材料。

  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根据登记类型,需提供材料如下:

  第一类:“4050”人员,无需提供资料,系统校验;

  第二类:残疾人,需要提供持有市、区残联或军队核发的《残疾人证》;

  第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要提供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第四类:失业登记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人员,需要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至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2020年7月1日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新失业登记办法执行);

  第五类: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具体由各区按照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类:独生子女户、二女户,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二女户证》或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七类: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人员,需要至社区办理零就业家庭认定手续;

  第八类:需要提供驻厦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证明;

  第九类:院校毕业生,需要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第十类: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需要提供司法(监狱)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公安综治部门出具的戒毒康复类证明材料。

  备注:如线上办理以上材料需上传电子版。

  (二)注意事项

  1、未特别注明来源渠道、出具部门的材料由申请人自备。

  2、未特别注明“复印件”的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未特别注明纸质材料份数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4、未特别注明“纸质”的材料,均为“电子”材料。

  5、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复印件,由办理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6、未注明“非必要”、“容缺后补”的为必要材料,应在提出申请当时提交。

  六、办理时间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分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地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务分中心: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二楼办事大厅综合窗口(该事项全程网办,上述窗口仅提供咨询)。

  2、线上办理地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app.hrss.xm.gov.cn/xmggfw)

  3、是否支持快递申请:不支持

  八、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不收费

  2、收费依据:无

  九、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0592-5050751(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思明区0592-5863053、湖里区0592-5633398、集美区0592-6288128、海沧区0592-6582735、同安区0592-7316717、翔安区0592-7889992)、0592-7703319(失业保险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0592-5063639(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领金失业人员))

  2、监督投诉:0592-5327743

  十、办理流程图

  

  十一、承诺办理时限

  1、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2、、职业介绍、失业保险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受理后即办;

  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领金失业人员):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备注:个别事项需依据其他事项的办理结果确定是否受理,承诺时限也将依据实际情况累计确定。

  十二、结果名称

  无

  十三、领取方式

  1、《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在线打印;

  2、失业保险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领金失业人员)发放至个人申请时提交的银行账户。

  十四、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