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将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终止,为切实保障广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近亲属)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因工死亡(包括2021年7月1日前发生事故、7月1日以后死亡)的,不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2021年7月1日以后(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
三、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补充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将继续保障。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