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 | 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或未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 |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5 |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6 |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网络招聘信息有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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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不予行政处理 |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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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相抵触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六)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前款第(一)、(三)、(六)项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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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相抵触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六)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前款第(一)、(三)、(六)项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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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阻扰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集体合同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相抵触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六)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前款第(一)、(三)、(六)项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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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不予行政处理 |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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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不予行政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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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不予行政处理 |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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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不予行政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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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职工婚假、产假、照顾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工资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不予行政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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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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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金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19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0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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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未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及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相关规定的; (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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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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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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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报酬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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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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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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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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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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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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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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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劳务派遣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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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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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34 | 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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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中,未依法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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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用工单位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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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用工单位未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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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用工单位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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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用工单位未对连续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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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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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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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超过法定比例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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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用工单位未按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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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的。(2013年7月1日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45 |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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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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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49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未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0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未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1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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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未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53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未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5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55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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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57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未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58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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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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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未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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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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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未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收费情况等信息,服务台账未保存2年以上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63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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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5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66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
67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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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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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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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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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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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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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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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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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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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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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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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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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已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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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在2次以下;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在3人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牟取不正当利益在500元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2人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2人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2人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7 | 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订立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并可按实际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 | |
8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支付应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在20%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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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违法所得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未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及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相关规定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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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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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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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报酬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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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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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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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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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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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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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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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劳务派遣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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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2 |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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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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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中,未依法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5 | 用工单位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6 | 用工单位未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7 | 用工单位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8 | 用工单位未对连续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的;(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9 | 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2013年7月1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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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用工单位未按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2013年7月1日以前)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在查处时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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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按规定办理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缴费单位未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超过申报期限5日以内改正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提供的虚假就业信息在30条以下,且无违法所得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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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在30次以下,且无违法所得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35 | 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机构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违法行为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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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退还中介服务费在100元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布包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条数在2条以下的;违法所得在200元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8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在2人以下的;违法所得在200元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9 | 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一项目且无违法所得的;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且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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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用人单位违反《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聘不得聘用的人员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聘不得聘用的人员的; 2.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 4.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聘不得聘用的人员的,责令改正;故意招聘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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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予、可予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