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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琼举证公告送达
时间: 2024-05-07 08:42

厦门富欢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连刚):

  你单位员工张兴琼(事故时间:2023年4月25日)已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现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我局提交不是工伤的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我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你单位已注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2-7022005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西路97-99号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