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单位申请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对象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
2.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采取“依申请享受”模式办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大型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3.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及审核期间单位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
二、发放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三、申报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到所属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三)公示。市人社局将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hrss.xm.gov.cn/) 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劳务派遣单位,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发放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企业。因用人单位填报账户信息错误导致发放不成功的,用人单位需在15天内修正账户信息,未按时修正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五)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拨付资金。劳务派遣企业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应拨付到位,并向经办机构提交《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5)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含用工单位收到资金确认回执),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逾期经提示后1个月内仍拒不提供的,经办机构有权要求劳务派遣企业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四、申请材料
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所有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中(五)、(六)、(七)项涉及用工单位的材料需加盖用工单位公章;(五)、(六)项需提供可编辑数据的电子版。
(一)《劳务派遣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银行开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附件2);
(六)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3);
(七)其他资料:
1.参保人员为申请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依法开展承揽、外包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
2.参保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每月结算票据、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
五、重要事项说明
(一)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企业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且按照用工单位企业划型计算返还比例。
(二)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用工单位均需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求。
(三)稳岗返还资金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也可用于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场地租赁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分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分公司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机构名称:市社保中心
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
机构名称:思明区社保中心
地址:思明区前浦东路20-1号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机构名称:湖里区社保中心
地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
机构名称:集美区社保中心
地址:集美区诚毅大街2号之1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机构名称:海沧区社保中心
地址: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机构名称:同安区社保中心
地址:同安区银湖路8号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
机构名称:翔安区社保中心
地址: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