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琦旭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徐航的工伤认定申请,已作出决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书编号:2026010576)。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内容如下:
徐航,系南京琦旭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派至湖里万达肯德基从事骑手岗位工作。2024年5月23日15时45分许,徐航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疼痛。伤后,徐航被送往厦门弘爱医院就诊,初步诊断:1.右侧外踝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3.右踝挫伤;4.双肘部、左手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后转至厦门市中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右外踝骨折;2.右踝距腓前韧带断裂。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06420248004655号认定徐航无责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确认为工伤。
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工伤认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设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本工伤认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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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