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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解读《关于做好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及帮扶工作的通知》有关政策
时间: 2019-07-12 09:59

  一、出台背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可能带来的就业形势稳定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精神,2019年5月,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明确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的扶持政策,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9】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和市商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及帮扶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132号)。

  二、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和程序。主要内容有: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2019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的销售收入(含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额)与2018年同期相比下降30%及以上。

  2.积极采取稳岗措施,当期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3.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安全生产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困难企业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按照定条件第1、2项,收集和审核本区困难企业名单,并注明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报市人社局。

  2.市人社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确定困难企业初步名单。

  3.市人社局将困难企业初步名单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意见,由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政策。

  (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近一年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发放。

  (四)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程序

  1.市人社局将困难企业名单征求市税务局意见,由市税务局审核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根据市税务局的审核结果,确定符合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困难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根据公示结果,由市人社局直接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有关说明

  1.净裁员率按当期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2.2018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是1530元。

  3.2019年12月31日前,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纳入我市“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企业范围,享受《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规定的培训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