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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解读《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有关政策
时间: 2019-12-26 15:42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多次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和部署。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狠抓政策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结构性就业矛盾凸显,国内外经济环境将对就业带来深刻影响,也对推进产业升级和劳动者素质提出新的要求。我局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职能部门,牵头拟制了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最后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方案》。《方案》坚持需求导向,强调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明确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一系列重要措施,对各区、各部门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技能提升行动的对象及参与方式

  1.企业

  (1)“三高”企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认定的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培训

  按照《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三高”企业和重点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培训工种、培训方式、考核方案,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2)各类企业开展在职员工“学徒制”培养

  企业可按规定与各类院校合作向市人社局申请组织实施本企业职工开展技能人才“学徒制”联合培养,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用弹性学分制,有计划地对优秀技术工人进行培养。对在规定学制内修获足额学分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3)企业与院校合作开展顶岗、跟岗见习实习

  “三高”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市内、外职业院校可开展校企合作“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经事先向市人社局申请,对一次性组织30人以上、周期2个月以上到我市企业开展实训的院校,给予院校每人500元标准的实训管理经费补贴。

  (4)企业组织开展安全技能专项培训

  支持企业组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在职员工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不含复审证)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5)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和税收优惠

  企业应依法、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将60%以上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在薪酬待遇方面向技术工人倾斜。

  2.各类劳动者

  (1)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厦务工人员)自主参加培训

  劳动者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参加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市人社局将根据需要,动态发布培训机构目录和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供选。

  (2)在厦台湾同胞参加培训

  对来厦就业创业且在我市办理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享受与我市各类劳动者同等待遇。已取得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与大陆职业资格证书按厦人社[2018]192号文件进行匹配,并享有同等效力。

  3.就业重点群体

  (1)本市户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10类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自主式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的10类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开展短期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政府按规定给予个人补贴。培训机构以市人社局公布承训机构目录为范围。

  项目制培训。市、区两级各类重点群体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以促进就业、创业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制培训。通过协同镇街、村居,摸清各类群体分布,征集培训需求,拟定项目开展计划,向群体发布招生宣传信息。个人可根据自身类别和就业创业需求,报名参加意愿项目。承办单位可根据成本适当收费。

  10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且到所在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的下列群体:

  ①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

  ②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③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⑤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

  ⑥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证明的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

  ⑦经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⑧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

  ⑨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

  ⑩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2)面向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提供免费培训

  市、区两级各类重点群体的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制培训的基础上面向上述七类群体提供免费培训。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培训计划,将项目开支纳入资金预算。

  (3)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训期间可享受生活补贴

  在参与项目制培训期间的上述三类学员,可按每单位课时5元的标准向培训组织单位申请生活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900元。

  4.乡村振兴技能培训开展方式

  (1)各区、镇街、村居可根据《厦门市新型城镇化职业技能培训方案》(厦府办〔2017〕205号),按照项目制方式开展“一村一案”技能培训,促进失地失海农村劳动力转产转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2)农村劳动力可参照各类劳动者个人参与方式,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按规定参加考核鉴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3)我市乡村振兴示范村还可通过镇街向所在区人社局申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职业素养提升类的讲座、宣传活动,加强示范村村民的求职能力,引导示范村村民就业创业,对宣讲内容超过1小时的,按照每场次2000元标准给予村居补贴,一年不超过12场次。

  (二)我市培训和评价供给体系建设

  1.鼓励我市公办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参与承接社会化培训。社会化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校企合作及教学科研相关的社会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可提取50%-70%的比例用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追加绩效工资总量。支持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承担社会化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评聘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2.各类企业可申请设立技能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鼓励行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及时申请成立营利性技能培训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开展培训,挖掘企业自身培训能力。同时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拓展培训业务,围绕行业特点设立营利性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围绕行业创新发展开发技能工种、标准,开展人才评价。

  3.鼓励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落实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机制,将各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向在厦具备法定办学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全部开放,补贴资金按规定直接发放给参训企业或个人。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有:各级行政部门审批在厦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公共实训机构;各级人社部门审批许可在厦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行业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成立承担社会化培训的企业或大型企业依法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其他培训机构。

  (三)完善政府工作机制

  1.建立覆盖全市培训机构、企业和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信息化统一平台。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在此基础上推进业务受理和补贴发放“全程网办”,从而提高经办效率和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各类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厦人社[2019]129号),就其机构自然情况和拟开展项目(工种)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资质录入,并承诺其真实性。待市人社局在官网上公布后,机构可以通过规范渠道和方式,向纳入政府扶持范围的企业和群体真实发布宣传培训工种、学时、收费、招生等基本信息,接受企业或个人报名,还可承接各部门的课程购买服务,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规范要求和录入信息内容规范实施和执行,建立完整台账,接受人社部门和其他组织单位的监管。

  2.紧贴我市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的需要,适时发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产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引导企业、各类劳动者有效运用抓住行动机遇,运用开展各岗位工种的技能提升培养。

  3.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体系

  一是通过发挥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组织力量,创设更多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提供技能展示平台,引导更多劳动者成长成才。二是加强全市技能竞赛项目的统筹和规划,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产业行业协会、骨干企业作为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全市性、行业性、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技能竞赛活动。三是积极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师生、企业员工参加省级、国家级和世界技能大赛,落实各层级技能竞赛获奖者的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