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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时间: 2020-12-01 10:27

  12月1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为完善厦门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康复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年修订)、《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人社部发)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4〕88号)等有关规定,厦门市人社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厦人社规〔2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办法》的意义

  工伤康复是建立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出台《办法》一是为了保障厦门市工伤职工的权益,有利于其更好地恢复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质量;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工伤支出,减少工伤对企业的影响;三是尽可能地帮助工伤职工回归家庭、社会和工作岗位,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完善康复准入制度、康复评价体系、康复结算办法等,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二、《办法》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工作原则

  《办法》确立了工伤康复的基本工作原则:“医疗与康复并重”和“先康复、后鉴定”,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实行康复早期介入,促进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康复。该原则强调了工伤康复的重要性和前置性,今后工伤职工在临床治疗结束后之后应紧跟着进行工伤康复,正常情形下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只有在完成工伤康复后,方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待遇核销程序。

  (二)明确了康复范围及康复申请、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临床治疗完成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治疗。

  市劳鉴委随机抽取康复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3〕30号)对工伤职工的康复申请进行确认,并出具康复价值确认结论,该结论包括康复期限和康复方式等,确认不予康复的说明理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康复价值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为保证工伤职工尽早康复,《办法》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康复确认申请。市劳鉴委出具正式康复价值确认结论。经确认不具有康复价值的,康复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已发生的康复相关费用按照工伤医疗费的相关标准予以核定。

  《办法》规定,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仍存在康复价值的,市劳鉴委可直接出具康复确认结论,工伤职工应暂停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康复。

  (三)明确了康复机构管理事项

  《办法》要求康复机构制定工伤康复方案,建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机制;对于康复期满后的延期康复,工伤职工应在康复期满前15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对于需要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要求康复机构报市劳鉴委确认后实施等。建立工伤康复双向转诊模式。

  (四)明确了康复待遇、费用结算和协议管理

  《办法》规定,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合理支出,如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拒绝按规定进行康复治疗的,将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其先行进行康复。

  为确保工伤职工得到有效康复,《办法》要求按康复项目结算,制订了《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合计服务项目104项,并探索定额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促进基金合理使用。

  规定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以《厦门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定标准》作为我市工伤康复机构的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