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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失业保险全面落实省级统筹要求
时间: 2024-02-24 09:00

  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全面落实省级统筹要求。

  自2000年《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失业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健全,通过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代缴医疗保险、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等措施,在防范失业风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275.64万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

  2022年11月,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为平稳对接,经批准,2023年我市采取了过渡衔接方案,对原“外来员工”统筹前待遇暂参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发放。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全面落实省级统筹要求,同时对原“外来员工”采取“老人老办法”分段确定身份及相应待遇标准,即2023年1月1日前的参保缴费时段,按《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确定参保身份及待遇标准;2023年1月1日(含)后的参保缴费时段,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确定参保身份及待遇标准。

  市人社局将综合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畅通咨询渠道,及时回应关切;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便利度;强化数据共享,提升经办时效性,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政策解读

  一、主要背景

  自2000年以来,我市形成了以《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为主体的较为完备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参保人员身份分为三类,即我市城镇户口职工、我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和外来员工。其中,“外来员工”和“我市非城镇户口职工”采取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相应参保身份发放。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省级统筹,参保依据由《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逐步向《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过渡。鉴于省、市条例在参保身份、待遇标准等存在差异,2023年过渡衔接阶段,暂将原“外来员工”(含我市非城镇户口职工,下同)参保人员视同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其待遇标准参照省条例相应标准予以发放。

  为落实国家有关部委“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精神,在综合评估2023年过渡衔接情况的基础上,经上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政策全面落实省级统筹要求,同时对原“外来员工”采取“老人老办法”分段确定身份及相应待遇标准,确保统筹更加科学、规范、公平。

  二、具体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原“外来员工”参保身份确定,由过渡衔接阶段视同“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调整为分段确定参保身份,并据此调整计算相应待遇。

  分段确定参保身份。根据原“外来员工”参保依据、缴费方式,分段确定参保身份。即:2023年1月1日前,按市条例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的,其参保身份确定为“外来员工”。2023年1月1日(含)后,按省条例以单位、个人共同缴费方式参保的,其参保身份确定为“城镇职工”;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的,其参保身份确定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分段计算待遇标准。参保身份采取分段方式确定后,其待遇标准相应分段计算。

  下面举例说明:

  省级统筹前,张某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该缴费时段按市条例中“外来员工”的标准计算待遇。

  省级统筹后,张某以单位、个人共同缴费方式参保,该缴费时段按省条例中“城镇职工”的标准计算待遇;以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方式参保,该缴费时段按省条例中“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标准计算待遇。

  此次政策调整,相较省级统筹前大部分参保人员总体待遇有所增加,且随着参保年限的增长,待遇还将进一步提升。部分涉及身份转换的参保人员相较2023年过渡期政策待遇有所回落,我市将依规做好有关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健全服务体系、规范经办流程、优化审核环节,实现“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全市通办、全时通办”。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认真落实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失业保险服务更加优质、更加高效、更加便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微信公众号、人社官网等发布信息,组织开展进企业、进社区政策宣讲,针对性答疑解惑,及时回应关切,帮助企业群众了解政策调整内容。

  进一步强化经办服务。结合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全省社会保险系统一体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审核材料,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体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