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1-01-2021-048 主题分类 公开答复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函〔2021〕104号
生成日期 2021-04-22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2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2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4-3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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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类别:A类

林丽娜代表:

  《关于解决社保工资发放存在问题的建议》(第0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对该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在4月20日与您电话沟通联系,深入了解您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企业方面有关“停薪留职”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各地进行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为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3年6月出台《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只适用于原固定工,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同时以合同方式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发放工资。其特征:一是签有协议、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工资、保险、工伤、管理费、办理保险手续等等);二是有限期地离开企业;三是劳动关系依然在本企业。

  1995年8月,劳动部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停薪留职期内双方保留劳动关系,企业若单方解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双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停薪留职期满回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已经去除掉停薪留职。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作关系,合同期满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原单位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的,便解除劳动关系。这样使双方合作的自愿性更强,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益。

  (二)事业单位方面有关“自动离职”的规定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国务院1986年7月出台《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和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各单位录用科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人事管理的规定。对已经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要按照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流向合理、原单位离得开的,在原工作岗位使用不合理的,或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经接收单位和其原单位协商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补办调动手续。本人要求辞职,经原单位批准,可以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他们返回,由原单位妥善安排,不得歧视。经教育无效,拒不返回也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1990年9月,人事部颁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1998年12月,人事部给云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规定: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对于连续工龄的规定,从1959年的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各项政策文件,这些政策规定与当时实行的单位退休制度相关,对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您所提调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条件限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建议,这些政策权责在于国家和省里。这些政策既涉及工龄政策,也涉及用工管理,持续时间长,涉及人员广,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各种相关群体。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进一步梳理各类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政策的延续性,稳妥提出意见供上级决策参考。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李宗泽(局长)

  联 系 人:王志昂(养老保险处处长)

  联系电话:5325824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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