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10-1999-002 主题分类 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机构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人事局 文 号 厦劳关〔1999〕12号
生成日期 1999-08-19
标 题 关于对工人及大中专毕业生界限为“原固定职工”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工人及大中专毕业生界限为“原固定职工”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3-2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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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人及大中专毕业生

界限为原固定职工问题的复函

 

 

厦劳关[1999]012

 

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工会:

你会《关于对工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如何界定为“原固定职工”问题》(工字[1999]0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固定职工”的含义问题。原固定职工系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正式职工(不含招收的临时工)。

二、关于我市各类人员实行合同制的时间问题。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我市从198311开始,用人单位对新招工人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取的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包括从外地调入本市的198311以后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一律改为合同制工人);市属技校部分专业从1985年开始试行定向招收合同制技校生,从1988年起新招技校生毕业后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从1993年开始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大中专毕业生依据厦府[1992]179号文,从1992年起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

 

 

厦门市劳动局   厦门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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