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6-2021-003 主题分类 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办〔2021〕38号
生成日期 2021-04-30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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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厦信用办〔2021〕2号)及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1年,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信用办统一部署,继续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厦门市经济特区条例》等相关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继续以国家信用城市监测为抓手,查缺项、补短板、扬特色、展优势,围绕信用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提升公共信用信息质量、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提升信用便民便企服务、营造良好诚信氛围、健全信用工作保障机制六个方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着力提升信用建设服务“放管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现结合我局人社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推动信用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1.规范失信约束机制。编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体系政策汇编,规范提出纳入失信约束的失信行为(事项)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责任单位:监察处牵头,审批处、劳关处、基财处、工伤处、养老处、就业处、职建处、职专处、事业处、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就业中心、市留学中心、市考试中心根据责任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2.规范行政处罚的失信属性。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属于轻微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用修复的权益。(责任单位:市监察支队;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规范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惩戒措施及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劳关处、基财处、工伤处、养老处、就业处、职建处、职专处、事业处、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就业中心、市留学中心、市考试中心根据责任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4.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梳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性资金补助、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评优评先、各类表彰等活动过程中,全面查询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报告,鼓励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提高决策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信用信息、信用产品的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审批处、事业处、工资处、工伤处、职专处、职建处、劳关处、人才处、市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考试中心、市就业中心、市留学中心、市人才中心、市职建中心、市高训中心根据责任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5.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制度,依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建立异议处理工作机制,按时处理异议信息、反馈核查结果。(责任处室:监察处、劳关处、职专处、职建处、基财处、工伤处、养老处、市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考试中心等处室单位根据责任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6.规范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修复处理办法,明确失信主体完成履行义务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对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移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主体名单。(责任处室:监察处、劳关处、职专处、职建处、基财处、工伤处、养老处、市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考试中心等处室单位根据责任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二、提升信用信息质量

  7.梳理发布2021年版厦门市人社局信用信息目录。结合我局的权责清单、政务资源目录,编制厦门市人社局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年版),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责任处室:监察处牵头,审批处、事业处、工伤处、职专处、职建处、劳关处、人才处、市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考试中心、市就业中心、市留学中心、市人才中心、市高训中心根据责任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

  8.落实“双公示”制度。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局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确保“双公示”数据完整、及时、准确。(责任单位:审批处、市监察支队,办公室(新闻中心)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9.抓好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按照《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版)》要求,在日常业务经办过程中,及时、全面、准确采集信用信息,责任处室(单位)按月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局信用办,并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及时处理信用平台反馈的异议信用信息,保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及时性、规范性和有序性。(责任单位:监察处负责报送,审批处、事业处、工伤处、职专处、职建处、劳关处、人才处、市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考试中心、市就业中心、市留学中心、市人才中心、市高训中心、市仲裁院根据责任分办,并于次月5日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监察处汇总;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0.完善门户网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建设。将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政策文件,宣传报道、信用典型案例等在门户网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建设公开公示,提升信用体系建设示范效果。(责任单位:办公室(新闻中心)牵头,相关处室单位提供材料;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三、构建信用监管机制

  11.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梳理发布2021年版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管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违法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将信用承诺推送至市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将开展信用承诺履约情况抽查,将履约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责任单位:监察处牵头,审批处、人才处、职建处、劳关处、职专处、就业处、市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就业中心、市高训中心、市留学中心、市仲裁院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2.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等级信用评价。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厦门市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守法等级评价工作,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记录,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差异化信用监管,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责任单位:市监察支队;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3.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贯彻实施《厦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评价工作,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劳务派遣、职业中介、技能培训、咨询等人力资源服务行为,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击各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处、人才处;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4.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贯彻实施《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监管评价,建立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打击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行为,推动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基财处、工伤处、市社保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5.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评价。贯彻实施《厦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责任单位:职建处;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6.开展民办技工院校信用评价。贯彻实施《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组织开展民办技工院校信用评价,建立民办技工院校诚信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责任单位:职建处;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7.完善人事考试考生违规信息记录。贯彻实施《厦门市人事考试考生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对人事考试中产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曝光力度,对考试失信应试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积极参与国家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建设,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招录(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信息,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并公示,打击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处室:事业处、职专处、职建处、市考试中心、市职鉴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8.完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贯彻实施《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对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定期对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进行曝光,对严重失信待遇申领相对人增加检查频次、限制人社领域评优评审活动等惩戒措施,提升社会保险领域守法诚信水平。(责任单位:基财处、工伤处、养老处、就业处、市社保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19.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考试作弊、骗取社会保险金问题等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文明委〔2018〕11号)的要求,加强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考试作弊、骗取社会保险金问题等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失信行为,构建信用联合惩戒联动机制,为厦门高质量发展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诚实守信、重信守诺的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基财处、职专处、事业处、市社保中心、市监察支队、市考试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20.鼓励监管对象(企业)自主上报信用信息。鼓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监管对象通过市信用平台自主注册上传资质证照、经营状况、合同履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并是信用平台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责任处室:监察处、人才处、职建处根据职责分工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四、提升信用便民便企服务

  21.探索开展“信用+就业”便民信用激励机制。结合“白鹭分”应用,对“白鹭分”大于550分的登记在册失业人员,增加就业信息的推送频次,使守信主体在就业服务方面获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责任处室:就业处、市就业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22.探索开展“信用+仲裁”便民信用激励机制。结合“白鹭分”应用,对“白鹭分”大于600分以上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享受绿色通道和优先立案服务,使守信主体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方面获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责任处室:仲裁处、市仲裁院;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23.开展“信易贷”工作。继续做好就业创业贷款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规模上台阶,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处室:就业处、市就业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24.建立防止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薪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督促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将违反规定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列入劳动保障(含工资支付)黑名单,提高拖欠薪资失信成本,构建严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监察支队;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25.探索信用报告代替信用证明。通过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报告代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责任单位;市监察支队;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五、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26.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系列宣传教育。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工作实际,布置全年诚信宣传系列活动,积极通过媒体、门户网站和信用福建(厦门)网站积极宣传“诚信建设万里行”成果。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与各区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起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服务倡议,举办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承诺签名活动。举办厦门市人社系统诚信签名活动。结合“6·14诚信记录日”,根据已经出台的分级分类监管评价办法,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全覆盖的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建设。通过进社区、进企业普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信用知识宣讲,发放诚信宣传材料,普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知识。举办诚信建设专题辅导。(责任单位:监察处、机关党委牵头,劳关处、基财处、职专处、职建处、人才处、市社保中心、市监察支队、市考试中心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27.加强诚信典型案例征集推荐。认真整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在政务、民生、市场等领域的信用应用、联合奖惩典型案例及优秀经验做法,及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监察支队每年推送案例不少于3例,其他责任处室单位每年推送案例不少于1例。(责任单位:监察处、人才处、职建处、职专处、事业处、劳关处、市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市考试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28.建立失信主体约谈教育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对列入劳动保障(含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名单、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开展约谈教育,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守信自觉性,提升市场主体守信比例。(责任单位:监察处、基财处、市监察支队、市社保中心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办;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六、健全信用工作保障机制

  29.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监察处;完成时限:2021年5月前)

  30.继续做好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外包工作。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处室:监察处牵头,法规处、办公室、基财处等处室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5月)

  31.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季度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报送机制,定期通报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情况,开展专题汇报会。(责任处室:监察处,完成时限:2021年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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