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4-2022-003 主题分类 机关事业人事管理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22〕61号
生成日期 2022-03-30
标 题 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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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组织人社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规范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厦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30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实施方案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是促进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支撑保障。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适用本方案。

  三、培训类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四类,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一)岗前培训

  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以及消防安全知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专项课程。省、市要求纳入公共科目学习内容的要按规定及时纳入。专业科目应以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为重点内容。

  3.岗前公共科目培训由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编制计划,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自行安排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进行。岗前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4.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二)在岗培训

  1.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定期参加在岗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2.管理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岗前培训规定执行;专业科目为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如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内容。

  3.管理岗人员在岗期间公共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

  4.管理岗人员在岗期间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

  5.专技岗、工勤岗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精神等方面培训。

  (三)转岗培训

  1.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转岗培训。

  2.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要求自主确定。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自主确定。

  4.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四)专项培训

  1.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

  2.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

  3.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计入岗前培训累计时间。

  四、培训方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由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是由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委托、授权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培训;

  三是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培训;

  四是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培训。

  五、培训管理

  (一)施教规定

  1.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要聚焦主责主业,分别制定相关培训计划;要注重工作实效,在规范专题讲座基础上,大力拓展网络培训;要严格纪律要求,精准施训,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严禁“以会代训”,避免和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长期不训等问题。

  2.培训主办单位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要根据单位性质和岗位要求等特性,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大力推广运用行动学习,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培训组织方要严格把关师资人选和培训内容,及时评价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并反馈主办单位。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培训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4.厦门经济管理学院是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基地,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各区可自行选择培训基地,具体承接相应的培训教学管理任务。

  (二)课时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2.参加培训情况应当作为个人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3.参加单位组织或派到外地(含境外)培训的,以通知、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为准,按实际培训天数折算学分。

  (三)登记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个人培训档案,对各类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和学时学分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六、职责分工

  (一)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公共科目课程、培训计划;审核主管部门拟定的培训规划、实施意见、教学计划等;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岗前培训,指导检查各级、各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开展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组织协调事业单位开展在岗人员培训交流与合作;指导编写具有地方特色的事业单位人员培训教材、文件汇编,总结推广经验。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培训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培训。

  (三)各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单位年度培训实施方案,组织、承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

  七、其他事项

  1.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2.各区、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本方案由厦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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