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4-01-2025-009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企业服务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办〔2025〕20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28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就业见习期未满留用奖励办事规程的通知 |
各区人社局,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2号),规范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相关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就业见习期未满留用奖励办事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就业见习期未满留用奖励办事规程
一、执行依据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33号);
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的通知》(厦人社办〔2024〕33号)。
二、申请对象
我市辖区内符合申请条件的见习单位。
三、申报条件
1.见习单位须根据我市就业见习政策招用见习人员,并按照我市就业见习相关办事规程办理;
2.在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2个月)内,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未满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缴纳及就业登记手续;
3.见习单位须按规定为留用人员发放工资;
4.申请时,留用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须仍在见习单位。
四、奖励标准
根据剩余见习期限和见习补贴标准确定留用人员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给予一次性奖励。
剩余见习期限根据就业见习情况计算剩余天数,以每月30日进行折算。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10%,根据有关规定调整。
五、申请时限
见习单位应在双方协定的见习期满(以系统提交的协议时间为准)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六、材料受理
(一)申请材料(由见习单位提交)
1.《就业见习期未满留用奖励申领表》;
2.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签订合同后在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4.见习单位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银行转账单。
按就业见习旧政策招用见习人员或已线上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无需提供基本生活费银行转账单。
(二)核验信息(由经办机构核验)
1.见习补贴申领情况;
2.社保缴纳情况;
3.就业登记信息。
七、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2.审核:按月汇总审核;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见习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存在不符合奖励申领条件等情形的,将中止其申请。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至单位账户。
八、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事务服务窗口: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二楼
咨询电话:0592-5396591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12: 00
下午2: 30-5: 30 (冬令时)
3: 00-6: 00 (夏令时)
九、有关说明
1.见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留用人员办理社保缴纳及就业登记手续,后期补缴的社保信息不予受理;
2.见习单位在申请奖励资金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一旦发现见习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须按要求退还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本规程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后续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继续施行或予以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