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7-2018-0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党组〔2018〕16号
生成日期 2018-04-28
标 题 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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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机关各处室、局有关单位对现有借调人员情况进行梳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借调行为,维护机关和局属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干部多岗位锻炼需要,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本系统或外单位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调到局机关或直属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借调工作要从严掌握,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应事先按程序报批,人事处统一协调办理,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自行借调干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借调工作人员:

  (一)本部门岗位有空缺,或新增职能且工作任务较重的,现有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本部门承担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或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现有工作人员不足或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三)本部门岗位人员因组织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或因患病、生育等原因请假,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或机关工作需要选调干部的;

  (四)其他急需借调工作人员的情形的。 

  第五条  借调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用人部门所需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机关业务处室借调人员,原则上在相应的业务板块内进行,综合处室借调人员,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协商确定。

  在机关或直属单位编制、职数范围内,确因工作需要,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借调人员,可以推荐作为选调人选报局党组研究调入局系统工作。

  第六条  借调包括跟班学习、帮助工作、挂职锻炼等形式,借调期限根据工作需求确定,其中,跟班学习一般不超过3个月,帮助工作一般不超过6个月,挂职锻炼一般为1至2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机关借调人员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机关处室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或承担的工作任务、借调期限等基本情况。

  (二)借调处室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可根据平时掌握情况,结合工作需要,负责任地推荐拟借调人选。在提前征求拟借调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报局人事处。

  (三)局人事处会审后,报借调人选所在单位和借调处室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签署意见。跟班学习和帮助工作人选,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挂职锻炼人选,应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

  属挂职锻炼的,由局党组统筹安排,名单报局党组会研究确定,一般一年集中安排1次。

  (四)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或党组会研究同意的,局人事处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和借调处室,借调处室和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做好人员交接手续,借调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借调期满的,借调关系自然解除,借调部门应安排借调工作人员按时返回所在单位,并将情况报局人事处备案;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借调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借调期限未满,不需要继续借调或不再符合借调条件的,由借调部门报局人事处备案后,提前解除借调关系。借调部门应安排借调工作人员及时返回所在单位,并将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工作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借调工作期间,由借调处室负责日常管理,借调处室应对借调人员进行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及规章制度等教育;借调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自觉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局人事处及时跟踪了解表现情况。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调转行政、工资关系,党员的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要求转入借调部门所在党支部;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借调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休假待遇。

  (三)借调人员借调期满,由借调处室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局人事处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借调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借调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

  (五)借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工作的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工作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处室主要领导责任。

  (二)有关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工作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原单位工作。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对不按本办法办理手续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调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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