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情况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10-05-25 | ||
标 题 | 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A07)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时制,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核准。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2)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3)外勤、销售业务人员;
(4)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5)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机场、铁路、港口、仓库等部分装卸人员;
(6)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7)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岗位。
2、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
(2)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安排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
六、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3、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还须附《员工本人同同意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签名表》;
4、《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5、《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数汇总表》;
6、属于有毒有害作业的,还须提供卫生防疫等部门提供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数汇总表》
下载网址:http://www.xmldbzj.gov.cn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决定机关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及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网上申报--网上初审--申报材料原件受理审核(岛外企业须先报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有必要时实地考察--研究批准--拟文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批复文件,有效期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可以实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时制。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年检年审
无年检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可向市监察局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15-11:45,下午15:00-17:00(夏秋),14:30-17:00(冬春)。
受理地点:市劳动力市场大厦8—9号窗口。电话:5325827 5367149
监督机构: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室。电话:5323210
公示网站:http://www.xmldb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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