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批核准的民办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在厦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其内设职能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民办技工院校保障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应当遵守以下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设施设备情况。院校开设的理论和实训课程教学所必备的设施设备在后续办学过程中应配置到位,保障学生的日常使用。

  (二)办学场所条件。院校内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各类建筑应符合建设、环保、应急、卫生等相关规定,容量大小应与招生规模相匹配。

  (三)依法办学情况。院校应依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学活动,并向人社部门报备年度和学期教学材料。学校举办者、负责人(校长)、办学场所、名称、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类别进行变更应事先经审批机关核准。

  (四)内部制度情况。院校应完善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其它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校园使用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等。

  (五)师资配备和管理。院校应建立与办学目标、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各专业专兼职教学人员的数量、比例、年龄应合理,教学人员上岗应持教师资格证以及符合教学要求的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院校办学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教学管理。院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求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教学活动,同时按规定对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二)安全管理。院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各级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做好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校园安全工作,维护校园良好秩序,同时按要求对学生校外实习进行安全管理和跟踪记录。

  (三)收费和财务管理。院校应严格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学生进行收、退费,同时落实好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四)招生管理。院校应按规定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院校还应兑现招生宣传承诺,按照宣传内容,开展专业教学活动,推荐实习和就业岗位。

  (五)就业管理。院校应及时对毕业学年的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帮助学生高质量就业。

  (六)实习管理。院校应严格按照《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开展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年检年报。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应当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和登记机关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检查。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事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不定期联合检查。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和相关专业(工种)的安全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人社部门采用听取汇报、调查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综合评议等方式对技工院校开办条件、办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专项督导。人社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每学期开展至少一次民办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督导。院校根据督导要求应配合检查。

  第十条  院校年检年报。人社部门结合现场检查和日常各项检查情况核实民办技工院校年检年报材料的真实性,对非营利性学校出具年度检查初审意见,对营利性学校年报不实的情况及时函告登记机关。

  第四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院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擅自分立、合并院校的;

  (三)擅自改变院校名称、层次、类别、业务范围和举办者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五)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资金的;

  (八)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九)因院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十)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十一)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二条  营利性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机构: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院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人社部门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