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技工教育体系建设,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厦门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三条 设立技工院校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技工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实力和教学条件,按照教室和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及师生比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 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应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学校性质、招生专业、办学层次、授课形式、学费标准、学籍管理等内容,不得出现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招生、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招生宣传广告应当和备案的招生简章内容相符。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七条 技工院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通过学校官网、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校内公示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进行分类注册、分别管理,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当月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新生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责审核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严禁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严禁将培训性质的人员信息注册为学生学籍,严禁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技工院校应加强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认真进行核实认定,并于学生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申报。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学制在册学生,按照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技工院校学生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制学籍的在校生,按国家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系列政策措施。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补助等。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资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不得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

  技工院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规范资助档案管理,确保学生签字手续、资金发放台账等有关账目和资料齐全;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国家助学金应统一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技工院校应配备专职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和公示、资金发放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技工院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贯彻促进就业创业的办学宗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为首,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将学生品德素养考核纳入学生综合评价。

  技工院校应坚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贯穿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营造良好学风。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实习时间,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安排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不得出现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技工院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引导毕业生充分就业。

  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技工院校应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应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满意程度调查,做好毕业生的岗位跟踪工作。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其中技师学院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人数应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其中技师学院占比达到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人数和实习指导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鼓励技工院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业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应当与岗位设置相衔接,鼓励民办技工院校对通过职称资格评审的教师,落实岗位聘任工作并兑现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进修培训,鼓励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和专业技能的进修培训。

  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优先安排到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教学工作考核作为重点内容,细化教学环节过程评价标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技工院校应加强教学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加快数字化教学平台建设,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库,提升数字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执行。技工院校开设的专业应紧密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具备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各专业的教学大纲、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标准,制定专业实施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丰富课程安排,充实课程内容,并在教学中严格执行。专业实施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应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严格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严禁使用盗版教材,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必修课程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技工院校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组织开展校内技能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高水平教师和学生,采用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优秀师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积极探索“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办学模式,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

  技工院校应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接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学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护、更新和建设。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联合办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联合办学各方应签订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并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个人或各类团体联合办学;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违规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应让学生对学校开展的联合办学行为知情和自愿,不得以扣押毕业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为名,胁迫学生报读联合办学院校。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创业服务等活动。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一岗双责”,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完善“技防、物防、人防”体系。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安全教育,积极推进网络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完善联防联控和安全应急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主动对接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接受其安全指导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工作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基层安全基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预案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技工院校应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对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有效防范实习实训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技工院校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建立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多模式督导检查。其中,定期按“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技工院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抽查;探索实行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教学质量、资助管理、校园安全等开展综合评估。督导结果作为办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支持技工院校对接我市重点产业,加强重点专业、特色工种建设,鼓励技工院校和我市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根据学校应届毕业生留厦稳定就业情况,给予学校相应奖补。

  设立技工院校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省级以上优质示范技工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技工院校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一)办学质量评估不合格。

  (二)招生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

  (三)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擅自录取学生和滥发毕业(结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开展技工院校业务范围外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统计年报制度,技工院校应按照相关统计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