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02-01-2006-019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地税发〔2006〕53号 |
生成日期 | 2006-05-08 | ||
标 题 | 关于200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地方税务局(含外税分局、直征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现将2006缴费年度(2006年7月--2007年6月)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1、2005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81元。其60%为1128.6元,300%为5643元。
2、2006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数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城镇参保人员
(1)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城镇雇工,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2%由业主缴纳;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2)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职工,以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5%、个人缴7%。
(3)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 300%或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4)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100%或2006年7月起执行的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缴费比例为8%、岛外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统一按8%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城镇参保人员
(1)本市城镇职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05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交纳2%。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 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
(1)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4050”补贴对象、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2005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计缴,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四)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以2005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2005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计缴。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的规定缴费)。
(五)生育保险
本市企业城镇职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2005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以上规定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5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从2006年7起所有参加工伤保险和本市城镇职工及参加本市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岛内最低工资。
、根据厦门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从2006年7月起,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
5、根据《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的规定,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纳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5月10日至6月20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参保人员如无特殊变动(无变更人员身份等情况),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无须向地税部门进行年度申报,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生成缴费基数,其他人员的年度申报仍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财政工资统发人员且属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缴费对象,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统一调整养老缴费比率(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7%,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15%)。
(4)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局领取《参保单位2006年度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领取方式为:
①网上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可到地税网站查询下载申报表(网址:http://www.xm-1-tax.gov.cn)。
②电子数据领取:参保单位可向地税所属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人员拷贝申报表。
③纸质表格领取:参保单位可到地税所属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打印领取纸质申报表。
(5)单位发现《参保单位2006年度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先向办税服务中心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向办税服务中心申报。
(6)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按是否已办理年度申报进行处理:对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新增人员的年度申报,在办理单位增员时一并申报;对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应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对新增人员一并申报。
(7)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可不须申报。
(2)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退休人员申报退休养老金,从本申报年度起须向所属地税管征局申报(可在网上申报)。
(3)不按规定时间申报或未申报的,以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为基数。
(4)由市财政工资办统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生成基数。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人员,须将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养老金与补差部份合并在一起申报。此类人员还应在备注栏中加注“事业单位补差人员”字样,以备此类人员的认定。
3、独立个人年度申报(指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按以下规定: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仍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档次为下一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3)从2006年7月开始,独立个人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当月仅扣当月的医疗保险费。
4、为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对帐单的准确送达,单位经办人员和独立参保个人应确保其填报的经营地址和电话信息准确有效。
(1)参保单位的单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2)独立个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属地税办税服务中心或通过www.xm12333.com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划拨基数计算口径说明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请详见知识库工伤保险内容)
附件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1、网上申报地址:http://www.xm-1-tax.gov.cn
2、咨询电话:12366
3、厦门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中心地址
直征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三楼
外税分局:厦门市湖滨南路152号一楼
思明区局:湖滨南路8号三楼(原建行大厦)
湖里区局:湖里竹坑路深汇大厦2楼
象屿分局:象屿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一层
火炬分局:火炬大厦附楼一楼
集美分局:集美区石鼓路141号/集美区杏东路41号
海沧分局:海沧沧湖东路966号
同安区局: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
翔安区局:新店镇政府大院内
附件三: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缴费基数和划拨基数计算口径说明
根据厦财综(2001)06号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划拨基数计算口径说明如下:
一、厦门行政单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的包含以下项目:
1、干部: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2、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津贴
3、干部和工人共有项目:特区津贴、岗位津贴、厦门地区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月考核奖、保留工资、高出保留
二、厦门市事业单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的包含以下项目:
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特区津贴、岗位津贴、厦门地区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月考核奖、保留工资、高出保留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入医疗帐户划拨基数口径的项目:
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厦门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四、补充说明:根据厦财综(2001)06号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以后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各种增资项目均作为计算口径;各单位自行制定、发放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以及加班工资等均不作为计算口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