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10-2008-009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08-08-18
标 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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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出台

 

日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公布,作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配套法规,该实施办法于918正式实施,《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那么,该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呢?

一、职工跳槽,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要累计计算

从今年11日开始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施办法》对累计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比如某员工在A单位工作了8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该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11年,在B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时间11年计算,享受10天的年休假。

二、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比如某职工在A单位已经工作了3年,今年101日跳槽到B单位(其前后工作是连续的),那么该职工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92天。按规定,该职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那么该职工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92÷365)×5天≈1.26天。由于0.26天不足1整天,因此该职工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该职工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三、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可折算工资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五、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六、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前12个月工资报酬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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