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4-2016-003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社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6-06-01
标 题 关于《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6-0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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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社局、市劳鉴委和市卫计委联合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因病鉴定)工作。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市因病鉴定工作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厦府〔1995〕综249号)为依据,开展已有20余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因病鉴定操作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因病鉴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现《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因病鉴定工作程序,填补了因病鉴定程序空白,对因病鉴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受理方式、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监督管理、救济途径等各环节工作均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旨在规范鉴定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专家鉴定,强化监控措施,提高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另外,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适用本办法。”(适用人群以下统称职工。)

  (二)规范了申请环节

  《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系统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其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即用人单位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有因病鉴定需求的职工先行进行申请条件确认后,再向市劳鉴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三)完善了鉴定程序

  《办法》借鉴了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从第六条到第十七条明确了因病鉴定的具体程序,且较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更为细化和完善。《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因病鉴定根据医疗科目和鉴定受理量情况实行定期申请和鉴定。”即在实际操作中,肿瘤科每月鉴定一次,精神科每半年鉴定一次,其余科目每季度鉴定一次,因此办事群众需根据办事指南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鉴定申请。另外,《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为对结论存有异议的群众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

  (四)突出了人性化措施

  《办法》注重人文关怀,促进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第十一条规定了劳鉴经办机构可为重度伤病残、行动不便的职工提供上门鉴定服务。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时,需要对女性职工做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鉴定专家进行;无女性鉴定专家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陪同。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应当有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在场。”为存在特殊鉴定需求的职工设置了具有人性化关怀的措施。

  (五)加强了监督管理

  《办法》对因病鉴定监督管理作了相关规定,强化了内外部监督,具体包括:公开原则、鉴定场所封闭式管理、回避制度,以及关于专家组、职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等。特别是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职工的诊断治疗、检查报告等病历材料进行核实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对拒不提供相关情况的经治医疗机构,由市卫计行政部门协助处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态度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劳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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