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0-001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19〕271号
生成日期 2020-01-02
标 题 《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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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延续创业政策文件的需要

  目前我市执行的困难群体创业帮扶文件《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于2019年6月30日届满,为保证创业扶持政策的连续性,需要出台新的文件接续。

  (二)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后,各级对创新创业工作高度重视,国家及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8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03号)等。特别是2015年6月15日,省人社厅出台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83号),对支持发展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互联网经济创业从业人员培训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将各地市执行进度情况纳入省人社厅效能问责。所以,出台本《通知》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通知》也最大限度整合落实了各个文件基本精神。

  (三)对接就业服务工作需要的需要

  2019年3月,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3号),本市就业困难人中可以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规定,享受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探索创业带动就业新模式的需要

  当前,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作为培育发展创业新实体、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形式,在创业服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满足了初期创业者资源共享,低成本创业的需求。本《通知》在借鉴孵化基地模式,打造具有人社系统特色的创业大本营孵化平台,通过入驻创业实体数、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设置,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活动,培育创业实体,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就业集聚式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说明

  (一)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吸纳创业就业作用

  1、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纳入“创业大本营”规划。符合相关条件的众创空间可纳入“创业大本营”规划,实行统一挂牌。根据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者等方面情况,将创业大本营分为高校类、乡村振兴类、台湾青创类、互联网类、综合类。创业人员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可依托创业大本营运营主体落户。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创业人员就业登记。

  2、根据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大本营相应奖励。符合纳税条件的创业大本营,每吸纳一名就业人员并缴交社保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3、支持创业大本营参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根据各类型创业大本营运营情况,按照年度遴选、认定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大本营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建立创业大本营退出机制。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创业方式就业并带动其他群体就业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来厦创业台湾同胞及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可按照下述条件要求申请相关补贴奖励。

  1、创业项目启动补助。2019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厦创办经营、完成商事主体登记和就业登记,在本创业实体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启动补助。

  2、创业场地补贴。2019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厦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完成商事主体登记、并在本创业实体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场地实际租金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场地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入驻“创业大本营”。入驻“创业大本营”的,场地租金补贴从免租期结束之日起起算;在创业大本营之外场地空间创业的,场地租金补贴从商事主体成立之日起算。

  3、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创业项目从申请获批创业场地补贴之日起, 3年内,每吸纳1名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达到12个月以上并缴交社保的,给予每人2000元标准的带动就业奖励。

  4、创业项目成果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上述及其他人员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入库项目奖励。

  5、支持参与创业技能培训。具有创业意愿的上述人员,个人参加有资质机构的创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最高1200元的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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