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0-002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19〕272号
生成日期 2020-01-02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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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一)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需要

  党的十八大后,各级对创新创业工作高度重视,国家、省、市出台了多份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方面的文件,例如:《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人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86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18〕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这一系列创业担保贷款文件对新时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很多新举措和要求,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效能督办。为此,整合各级文件精神,综合出台新的创业担保贷款文件,正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需要。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需要

  现行创业担保贷款基础性文件是2009年出台的《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门银〔2009〕79号),随着营商环境改革的不断深入,创业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文件已严重滞后创业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在文件执行方面,存在一些贷款条件界定不清、表述不明,难以操作的情况。本次文件修改正是按照各级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适应新形势下营商环境建设发展需要。

  2015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5〕13号),市人社局也配套制订了贯彻落实意见。创业担保贷款作为人社部门支持创新创业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广大创业者普遍欢迎。但从我市往年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量看,贷款发放总量一直不高,特别是跟一些发达城市比较,更是明显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创业贷款文件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业务的开展。本次文件修改,着重从明确贷款申请条件、规范贷款贴息标准、优化贷款申请流程、加强贷款事后监管、设计业务全程网办等几个方面对创业贷款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营商环境建设需要。

  二、文件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在人社部、省人社厅文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文件中明确的10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基础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文件精神,将来厦创业台湾同胞纳入创业担保对象范围。对财政供养人员进行了排除说明。

  (二)明确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及额度

  贷款条件: 1、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在本市范围创办经营实体;

  2、在我市人社部门完成就业登记;

  3、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

  贷款额度:可以享受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三)明确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及额度

  贷款条件:1、 近3年内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

  2、在我市人社部门完成就业登记;                              

  3、当年新增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4、并依法与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贷款额度:每新增招用一名符合条件人员(被带动就业人员只能在一家小微企业贴息),可享受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贷款,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个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创业担保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及次数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用途管理

  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用途范围,及监管单位。

  (七)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认可的自然人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方式,也可选择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方式。

  (八)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资金支持。

  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市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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