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0-007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规〔2020〕2号
生成日期 2020-04-01
标 题 关于《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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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要求“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2018年以来,多家企业反映职工随意跳槽和恶意讼争问题,希望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制度。为了引导和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按照局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市人社局牵头起草《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确定的劳动者义务履行情况、人社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予以分类归集,建立我市劳动保障领域职工诚信记录,并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管理和惩戒。本办法初稿多次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并于今年11月21日至30日期间向社会公众及市、区人社系统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包括职工诚信规范、诚信记录采集、诚信记录运用等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鉴于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我市劳动保障领域职工诚信记录,故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关于实施主体。职工诚信记录管理实施主体为市、区人社部门。后续实施规程将结合市公共信用平台及市人社大数据中心、劳动关系风险预警系统等建设情况制定。

  3.关于职工诚信规范。办法将职工诚信规范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应聘入职、履职尽责、离职解约、办理人社业务,基本涵盖了职工涉及劳动保障领域的全过程。同时,每个方面又规定了职工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和诚信要求。

  4.关于诚信记录采集。办法以《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为指导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由人社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职工诚信记录信息。列明了五类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违反信用承诺、扰乱人社部门办公秩序等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列入全市人社数据中心职工诚信记录数据库“严重失信名单”。 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均以明确的法律文书或经办记录为依据。

  5.关于诚信记录运用。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职工,按规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采取列为人社系统重点监控对象、严格业务审查程序、限制享受政策性优惠待遇和补贴、出具评优评先审核否定性意见以及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惩戒措施。并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情形和管理措施作了简要阐述。

  6.关于职工失信信息保存和查询。失信信息涉及信用修复、惩戒期限等诸多实施细节,将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及后续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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