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0-014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12-31
标 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20-12-3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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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制度是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

  党中央对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十分重视,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提出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实行全国统筹、全省统筹,推进基金集中统筹调剂使用,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保障功能,基金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分散全社会风险,增强全国、全省保障能力。这次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是落实中央、省里关于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规范省级统筹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8年

  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于2018年5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同时要求各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根据国家要求,2018年9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闽政[2018]20号),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至2020年底过渡完成,实现全省统一缴费政策、待遇政策。

  根据省级统筹统收统支要求,我市于2018年调整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模式,由市级统筹改为全省统收统支。

  2019年

  2019年10月,国家要求各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并对各省实施省级统筹制度提出规范要求,即要求各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七统一”,即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来实行省授权的市级单独统筹,执行以《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体的法规政策体系,与福建省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福建省规范省级统筹制度,要求我市2021年开始执行全省统一政策,并要求我市于2020年底前做好政策过渡衔接。

  2020年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改革要求,《条例》中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条款需进行调整。

  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授权市政府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改革要求,对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政策调整后,我市即完成了“七统一”中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的任务。下一步,我市还需根据省统一部署,调整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模式,完成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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