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1-001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1-15
标 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四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四
发布时间:2021-01-1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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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介绍转移接续政策调整后,符合哪些条件的参保人可以确认厦门为待遇领取地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人社〔2017〕370号文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并执行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

  政策调整后,待遇领取地(即:办理退休地)确定为厦门的,需先按国家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福建省,再按省内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厦门市。具体根据参保人年龄、户籍及缴费情况综合判定。

  划重点

  1.参保人员在达到以下年龄时确定待遇领取地

  福建省(含厦门)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以及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即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具体判定规则,请关注后续政策解读)

  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

  2.待遇领取地确定:省内户籍看“点”、省外户籍看“地”

  看“点”,即: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看“地”,即: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具体如下:

  一、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曾在厦门参保缴费过的人员。

  2.从未在厦门参保过,但曾在福建省内参保缴费过,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

  3.从未在福建省参保过,且在其他省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超过10年的人员。

  二、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2.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三、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备注:

  1.达到上述年龄时,是指达到上述年龄的当月。

  2.参保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原已退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3.为衔接我市原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作为待遇领取地。

  4.非福建省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即使缴费满10年,也不改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仍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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