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1-002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1-15
标 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五
发布时间:2021-01-15 18:07
字号: 分享:

  本期介绍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政策调整后,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福建省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主要为:

  参保条件

  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持有厦门市居住证

  缴费标准

  1.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根据厦府规〔2020〕18号文件规定缴费,即: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持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

  待遇领取年龄

  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具体判定规则,请关注后续政策解读)

  计发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符合在厦门办理退休条件的,若在厦门市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的,适用市办法,若在厦门市缴纳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适用省办法(有关省、市计发办法调整和适用情况详见政策解读之三;有关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在厦门办理退休,详见政策解读之四)。

  本市缴费年限确认

  1999年7月1日后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9〕综042号)和厦府〔2010〕395号文件参保的年限,认定为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999年6月30日前按《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厦社保〔1994〕001号)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认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按原办法办理一次性退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