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02-26-2021-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1-01-15 | ||
标 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六 |
其他特殊参保群体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一)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竹坝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批复》(厦府〔2018〕63号)。
政策调整后
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不再单设参保政策,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福建省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主要为:
参保条件
在我市就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
缴费标准
1.在我市就业的原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改按本市企业职工标准缴费。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
2.原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标准按全市统一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即:参保人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自行选择。
退休年龄
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的退休年龄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计发办法
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办理退休,不再按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一致,即:按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根据缴费情况计算养老金。(有关省、市计发办法调整和适用情况详见政策解读之三)。
本市缴费年限确认
1.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累计缴费年限仅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
2.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厦府〔2018〕63号文件补缴的人员,缴费年限仍按厦府〔2018〕6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补缴规定
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按13号令规定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二)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3〕58号)。
政策调整后
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不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能办理退休,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能再一次性补缴,需按月延长缴费,待累计缴费满15年时办理退休。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满15年。
(三)离境定居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厦人社〔2013〕34号)第一条规定。
政策调整后
离境定居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具体为:
离境去外国(丧失国籍,持外国护照)的人员,只保留离境前在国内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确认,只有实际缴费满15年的人员才可回国办理退休。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国内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不能办理退休,也不能按月延长缴费。(持有永居证的人员参照本市人员可以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离境去香港、澳门、台湾的人员,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1号)执行,离境前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保留,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注意:若达到退休年龄前没有参保缴费,即使离境前连续工龄满15年,也不能办退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