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26-2021-046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9-15
标 题 《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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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为做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资助相关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厦门市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与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起试行,2016年修订后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后有效促进留学人员携带的国外先进技术、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营造良好的引才用才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经梳理实施以来遇到问题及人才用人单位反馈,并通过综合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会议研究等环节,现对原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目标任务

  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国(境)外先进技术、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培育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扶持留学人员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内容

  该文件包含三类资助:

  一是科研项目资助,资助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启动从国外带来的科研项目,重点类15万元、优秀类10万元、启动类5万元;

  二是项目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原则上按1:1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是交流活动资助,对我市企业或经费自给、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举办交流活动,根据活动实际支出按每邀请一位留学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举办单位补贴;为我市财政核拨(核补)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交流活动制定接待标准。

  (二)主要修改内容

  1.科研项目资助突出产业化前景要求

  为提高项目先进性和成果转化率,促进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升级,科研项目资助增加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产业化前景等要求。

  2.规定科研项目资助结余资金处理办法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项目按时完成任务目标且用人单位近五年内无违规行为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3. 进一步明确交流活动范围条件

  一是活动形式上强调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论坛讲座、项目路演、创新创业考察等形式开展;二是受邀留学人员范围增加获得国(境)外博士学位和获得硕士学位携带项目意向来厦创业或项目合作两种类型。

  4.按举办单位经费来源渠道分类提供支持

  原办法未对举办单位性质做区分,修订后按举办单位经费来源渠道分成两种类型:

  (1)企业及经费自给、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为鼓励其积极开展留学人员引才引智工作,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大力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和项目,对举办交流活动的此类单位给予资金资助。

  针对原资金申请流程繁琐周期长、实操性不强等问题:一是简化资助档次,按活动实际支出和受邀留学人员人数计算补贴,每邀请一位留学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同一单位每年获交流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是简化申领流程和申请材料,取消备案环节。

  (2)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是针对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参照《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以及《厦门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制定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接待标准,其中交通费按来源国家地区分为5000元、2000元、1000元三档,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活动经费从举办单位现有经费安排支出,按本单位经费审批流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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