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02-26-2025-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规〔2025〕2号 |
生成日期 | 2025-09-28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背景依据
我市现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2号)已到期。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和《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4〕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工作进展
按照《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和《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4〕1号)要求,起草《通知》并多次向市、区两级的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本市银行机构和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建议。2025年5月20日,市人社局召开规范性文件综合评估会,对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论证。9月11日局务会审议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时距63周岁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年限),其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对象条件人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额度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借款人先垫付,再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六、主要亮点
《通知》严格落实上级政策,国家、省级有明确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等均保持与上级规定一致。结合审计、巡视以及日常经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足,优化业务流程条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有效补齐政策短板。
七、注意事项
财政、人社、银行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必要时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八、关键词诠释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借款人先垫付,再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就业处,0592-285324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