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02-12-2015-004 主题分类 市政府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5-06-29
标 题 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公正和谐医保
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公正和谐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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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公正和谐医保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紧扣党的十八大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为方向,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把握全民医保常态化发展的主动权,推进全民医保,稳步实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的改革目标。

《通知》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降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入的均等化,实现全体市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让广大市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提升市民的幸福指数。医保新政实施后,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约1.5亿元医疗费负担,《通知》主要有两个亮点:

亮点一:降低起付标准,减轻医疗费负担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进一步降低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一是降低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700元,由于起付标准不同,参保人员转换参保身份时将面临不同的门诊起付标准,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受到一定影响,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没有真正体现。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便于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经测算,可减轻参保人员4500多万元的门诊医疗费负担二是降低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经测算,可减轻参保人员的1.03亿元的住院医疗费负担。

亮点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600

  2015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43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调整为470元,比国家提出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的目标高出90;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201412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调整为130元。

此次《通知》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高了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质量,实现全民医保制度可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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